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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2024-10-13 19:37:26 53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xxx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东路178号。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与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台仙民初字第470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上诉人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对于因教练行为,不论如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偿。认为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答辩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且该免责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十条的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九条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上诉人说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是不能成立的。按一般常人理解责任免除条款就是人们所说的免责条款,也可以说免责条款是责任免除条款的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是无异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二、本案因未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的责任由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以答辩人是从事培训驾驶学员的专门机构来推卸告知义务,也充分说明上诉人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上诉人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应该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将这些义务转给他人。本案中,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隐瞒或欺骗的情形。在保单中,保的车辆号牌明确写明是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 发展,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8月18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2篇 法 人:******* 地 址:*********************** 被 告:************************有限公司 法 人:******* 地 址:********************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结算款:*******元 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中标承建被告二期**********工程竣工,经被告组织五方主体单位并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合格,同时并投入使用。*****年***月***号被告********工程的合法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被告当年并投入使用直至现在。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决算后工程余款扣除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年满一年后在一个月内也一次付清。 时至今日,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结清下余工程款及 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到现在还欠*******元及利息未结算。被告却一拖再拖,不承担下余工程款,原告无奈只有求助法院,依靠法律程序解决被告欠账问题。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第3篇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 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 对于上诉的概念,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 ,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 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2] , 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 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 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 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 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 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 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 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 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 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 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 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纳度。上诉制度具有补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权利保障的功能, 通过初审和上诉两次的审判, 使当事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度。3.减轻法官的压力。对于那些争议很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 面对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一审法官常常不知道该怎么判决, 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上诉制度的设立就可以让不同等级的两个法院和多个法官来考虑这些问题, 使上诉法院成为初审法院的责任分担, 从而减轻初审法官因受社会舆论而带来的巨大压力。 二、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系在移植大陆法系的基础上逐步磨合改造而成, 是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在此之前我国也曾实行过以三级法院制和两审终审为原则、三审终审或者一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四级两审终审制逐渐的暴露出一些弊端,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上诉条件过于宽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 只要当事人愿意就可以提起上诉, 这样就极易造成诉讼投机, 使得有些当事人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律师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来鼓励当事人上诉, 导致那些原本在一审就已经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件不得不再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样以来极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 终审法院级别过低, 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 虽然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 但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3] 虽然近年来, 严格了我国的司法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院系统也吸收了大量的年轻人才,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还是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差一些的。另一方面由于初级人民法院和中院有经常的往来联系, 也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纠错功能的发挥。 (三) 我国法院系统行政色彩严重, 存在普遍的案件请示制度 我国上下级法院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但是, 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 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 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还有很多初审法官因为二审的改判会影响到自己的升职和奖惩等, 故初审法院法官经常会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意见。这样一来, 就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 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影响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四) 再审程序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说, 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 这种补充作用已经名存实亡, 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损害了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而且在我国检察院有发起再审的权力, 在上级检察院给下级检察院下达抗诉的指标的情况下, 检察院也会鼓励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 故许多当事人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监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本质。 三、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上诉制度, 应该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司法实践,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的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一) 完善现行我国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要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首先就应该考虑如何完善第二审程序, 使之更加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要实现好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就是要使这个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限制上诉条件和建立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来实现。今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 并借鉴国外的做法, 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小额案件不再能上诉, 相对来说对上诉的条件进行了很大限制, 是一个明显进步的趋势。但是我国的法院体系特别是地方的法院体系的建立是和我国的行政区划的设置基本上吻合的, 并且地方法院在财政方面还是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模式, 这样法院的裁判很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此, 笔者认为, 应该建立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 法院的财政等应统一由中央财政划拨, 不受地方财政的控制, 各级法院法官的薪金待遇和升迁等不受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的影响。 (二)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避免“终审不终”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固有特征之一。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家, 再审之诉是案件发起再审的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吸收, 变再审程序为再审之诉。应该把主动权交给当事人, 让当事人成为再审之诉的主体。当然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之诉, 法院可以设置审查程序, 对于没有错误的裁判可以不予受理或者直接驳回起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是全面的监督, 这有悖于民事诉讼是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使检察机关能准确把握自己的民事抗诉权, 并可以提高这种权力特行性, 减少这种权力的随意性使用。 (三)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如前文所述, 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而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仍然采用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这样可以减少审级不足而带来的弊端。具体的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审终审制: 1.限制第三审的受案范围 西方国家对三审上诉的限制, 各国立法与判例也不尽统一, 但是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 排除终审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 是西方各国的普遍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上诉状应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但并没有对准予上诉的理由予以限定。所以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程序的上诉应该规定只能就原审判决或者二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上诉。 2.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所谓上诉许可[4] , 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申请应该经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 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如德国法上对非财产案件的上告实行许可制, 只有经过州高级法院在判决中宣告许可上告的, 才准许提起上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 可以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对于哪些已经经过二审审判但还没生效的判决, 当事人想要提起第三审上诉, 必须经过二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三审上诉。 3.第三审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担负着对全国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不可能承担大量的第三审案件, 因此, 可以将第三审的审判管辖权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对第三审上诉是否受理的决定权应归第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受理第三审上诉在操作程序上基本上可采用受理第二审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间内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 应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对原审法院不信任, 也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 4.实行飞跃上诉制度 飞跃上诉制度, 也叫越级上诉制度, 指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达成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协议, 从而跳过第二审法院向第三审法院上诉。[6] 借鉴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 我国也可以采取越级上诉制度, 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越级上诉是否受理同样应由第三审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第三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按通常情况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更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自愿不提起三审上诉的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不提起该上诉的协议, 这是当事人处分上诉权的行为, 法律上理当允许, 其实际效果也可以减少案件的审级。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而是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之上。鉴于笔者的知识范围和认识水平有限, 上述有些观点也许存在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和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也会不断的改革创新, 相关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健全。 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 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 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 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 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5. [2]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3:353. [3]杜惠滨, 杜洪娟.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J].世纪桥, 2009, (9) :24. [4]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94. [5]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J].法学研究, 2010 (4) . 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第4篇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5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男,50岁,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7843.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14243.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等人将污水泼到骆身上,并将骆踢倒在地,后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骆**的儿子林**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后骆**家人林**、林**、李**、邓**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林**、李**、邓**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9920997、NO9920991、NO9920992、NO9920994)。 事后,众原告均到***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林**、李**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李**住院治疗了10天(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0083621、NO0043735),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7843.5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省200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6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A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花园一幢一梯201房。 被告B航空公司,住址为XX市XX区XX路90号XXX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联系电话:1317070XXXX。被告XX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C机场公司,住址为KK市ZZ区NN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联系电话:1867687XXXX。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原告A女士乘坐B航空公司的航班从C地机场起飞往某地,并将饲养了四年的宠物狗“旺财”随机托运。登机前,A女士将“旺财”用自己准备的笼子装好,行李托运柜台的工作人员将笼子进行打包并检查后将“旺财”送上飞机。降落后,A女士被告知,在飞机起飞前,由于A女士自己准备的托运狗的笼子有问题,导致“旺财”跑了出来。“旺财”跑出去以后,B航空公司和C地机场派出了工作人员前往寻找,但是找到“旺财”的时候它已经跑到飞机跑道上。此时距离下一趟航班降落只有一分钟的时间,为了不影响航班正常起降,C地机场工作人员最终将“旺财”击毙。 原告认为,本人依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征得承运方同意后办理了托运手续,装运宠物狗的笼子经过行李托运柜台的工作人员打包并检查,然后,由他们将“旺财”送上飞机。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自愿、合法,原告没有违约、没有过错,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造成宠物狗逃跑的责任在于承运方,是他们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最终击毙林宠物狗,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承运方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像“旺财”这样的狗,市价为50000元。我养它四年,花了巨大资金,这个不跟二被告算账,但它的死,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权且要求二被告向我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这次办理狗的防疫和托运手续共花费了10000元,原告也预交了本案的诉讼费用1550元,这些费用均应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具状呈诉,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KK市ZZ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某某 2016年10月19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B航空公司,住址为XX市XX区XX路90号XXX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联系电话:1317070XXXX。答辩人XX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C机场公司,住址为KK市ZZ区NN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联系电话:1867687XXXX。 现就A某某诉我方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由于A女士自己准备的托运狗的笼子有问题,直接导致“旺财”跑了出来。承运方在托运环节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于是不应对“旺财”的走失承担责任。我们可以现场检验该笼子存在的问题。 2、“旺财”跑出去以后,B航空公司和C地机场派出了工作人员前往寻找,但是找到“旺财”的时候它已经跑到飞机跑道上。此时距离下一趟航班降落只有一分钟的时间,为了不影响航班正常起降,C地机场工作人员无奈将“旺财”击毙。这是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承运方不须对“旺财”之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实有机场监控录像做为证据。 3、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方不须向A女士退还托运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KK市ZZ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B航空公司(盖章) C机场公司(盖章)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7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事故发生上的责任与损害形成上的责任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本案存在得特别突出。被上诉人亲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脑损害失血过多。而颅脑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8篇 一、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概述 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典》中, 都普遍规定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但各国 (地区) 对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念却不尽相同。如法国学者[1]认为, “所谓民事附带上诉是指仅仅有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又如日本学者[2]将其表述为, “附带控诉是指被指控人趁指控的机会把指控审判的范围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扩大, 并请求受诉法院审判其主张的申请”。再如台湾学者[1]是这样表述的, “附带上诉者, 当事人之一对于第一审判决中不利于己的部分提出上诉后, 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 请求废弃或变更第一审判决不利于己的部分, 而扩张有利于己部分判决的行为。”通过以上国家关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概念的剖析, 笔者认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请求后, 另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 在上诉期满后, 舍弃上诉权后或上诉被驳回后, 依附于上诉人的上诉程序, 在上诉人的上诉范围内请求法院撤销和变更对其不利的判决, 作出对其有利判决的上诉请求。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内涵中看出, 它与民事上诉制度不同, 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 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具有依附性 既然说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具有依附性, 那么便有其依附的对象。附带上诉依附的对象则是上诉人提起的上诉, 大陆法系把它称为[4]主上诉, 之所以称为主上诉, 是从附带上诉的层面来讲的。严格来讲, 附带上诉的依附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附带上诉的提起依附于主上诉。附带上诉的提起要以主上诉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 只有上诉人提起了主上诉, 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才可以在上诉期满后依附于上诉人的主上诉提出附带上诉。否则, 被上诉人不可以提出附带上诉。第二, 附带上诉的存在依附于主上诉。主上诉不仅是附带上诉提出的前提条件, 而且也是附带上诉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上诉人撤回主上诉或者主上诉被法院驳回, 那么主上诉和附带上诉一并不存在。 (二) 当事人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主上诉是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 而附带上诉则是由被上诉人对主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这样看来主上诉与附带上诉的双方当事人是重叠, 不同的是在主上诉和附带上诉中当事人的角色发生的变化。 (三) 当事人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主上诉中的上诉人与附带上诉中的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均是希望通过二审程序撤销、变更不利于自己的部分, 作出维护、扩大或变更有利于自己的部分。如此一来, 两诉讼中的当事人便存在相反的利益要求, 从而使二者的诉讼目的呈现本质上的冲突性。 (四) 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审理范围具有一致性 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对二审审理范围采取的是有限审查制度, 即二审审理范围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而附带上诉制度依附于主上诉的存在而存在, 由此, 附带上诉的被上诉人应在主上诉人请求的范围内提出附带上诉, 不得超出主上诉的范围。从这一角度出来, 便很容易理解二者审查范围的一致性。 (五) 两诉在审理方式上呈合并性 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应使用同一程序审理。一来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诉讼目的的对抗性以及存在与提起的依附性, 这都紧密的将二者联系起来。又从审理范围的一致性归结出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应有相同的审理方式。再者, 附带上诉与主上诉使用同一程序可以减少诉累, 节省司法资源。 二、我国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 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案件数量大、涉及范围广、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 需要引进新的制度来解决。而通过对附带上诉制度基本理论的探究, 我们发现其可以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某些方面的不足。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上诉制度。近几年即使在学者们高亢的呼吁下, 新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仍未采纳这一制度。 追逐我国上诉的足迹: 1.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采取全面审查原则。这意味着二审法院对一审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重新审查, 不管被上诉人是否提出上诉, 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附带上诉。 2.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的审查范围进行了调整, 采取有限审查原则, 但是1992年最高院针对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又采取了全面审查, 这在本质上发生了矛盾。附带上诉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3.1998年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36条对二审审查范围进行了界定, 但在这种规定下, 在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但我国现有制度不足以解决这一弊端, 从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法理和诉讼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来看, 大陆法系国家的附带上诉制度却可以解决我国的司法不足, 促进司法稳定。 三、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述中我们发现其可以阻止恶意上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结合我国诉讼实践的客观需求, 采用此项制度在我国是可行的, 具体表现在: (一) 全面贯彻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也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只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 如果被上诉人没有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诉, 则丧失上诉权, 换句话说,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只能防御不能发起进攻。这有违诉讼基本理念, 而采纳吸收附带上诉制度则可以解决困境, 符合诉讼理念。 (二) 具有安定诉讼程序的价值 我国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审判后, 上诉率较比其他国家一直持续高温。其原因可以归咎于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实质性限制。只要一方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 就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这样一来, 就可能导致上诉权滥用, 从而为一些当事人恶意启动二审程序创造了机会。而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放弃了上诉或错过了上诉期限。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就先下手了强提起上诉。而采纳附带上诉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根基。附带上诉可以使被上诉人在上诉程序中对因第一审判决不服部分进行救济, 这一方面可以使息诉的当事人有救济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恶意诉讼的上诉人卷入附带上诉程序中, 从而起到牵制作用, 使诉讼程序得以安定。 (三) 提供充分便捷的救济渠道 在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下, 被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在丧失上诉权后,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自身的利益进行救济: 1.调解。被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合法原则与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2.发回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申请再审和申诉。被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审判终结后,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救济自己的利益。但是, 现行的救济途径不足以给被上诉人提供充分快捷的救济。因此, 可以增加附带上诉制度。而附带上诉的优点就在于快捷便利, 它可以把上诉程序与附带上诉程序合并审理。由此, 给予被上诉人充分快捷的救济需要。 四、结语 我国上诉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很多弊端意味着现行的上诉制度需要改革, 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对上诉制度的不足填平, 而附带上诉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它可以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 又可以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科学配置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 还可以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此, 我国移植附带上诉制度有其可行性, 附带上诉制度也应该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摘要: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一项诉讼救济制度, 旨在保障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 被上诉人可在上诉期满、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被驳回后, 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保障其诉讼利益, 依附于上诉人的诉讼而提出其诉讼请求, 以此使其诉讼利益得以保障。本文以民事附带上诉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 结合我国的上诉制度, 从而得出民事附带上诉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篇1: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09室。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百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 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xxxx年-xxx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xxxx年至xxx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xxx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xxx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xxx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 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至xxxx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自xxx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再由XX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自xxx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 上诉人直到xxxx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篇2:民事上诉状格式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篇3:论民事上诉权的限制 一、限制民事上诉权的必要性分析 (一) 民事上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事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出于何种目的行使该权利, 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这样一来, 就很容易给那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提供机会损害他人利益,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造成权利被滥用。 (二) 限制民事上诉权是出于对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考虑 近年来, 民事上诉案件在数量上逐年增多, 大大增加了上诉审法院的诉讼成本。正是由于在上诉条件上没有严格的限制,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也趋于多样化。在实践中, 某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上诉, 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严重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这种不当上诉行为影响了法治的权威, 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民事上诉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又称诚信原则, 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善意地进行诉讼, 不得滥用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进程, 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意义,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秉承诚实的心态、在具有上诉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不可以滥用上诉权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 如果当事人滥用上诉权, 违反这一原则时, 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甚至还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 二、对民事上诉条件的改善意见 (一) 只有具有上诉利益的案件才可以上诉 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 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 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3]至于何为不服利益, 笔者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 取决于原裁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全部采纳认同, 只有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被法院予以驳回时, 才具有上诉利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可以归为以下四种情形:1.当法院认同原告的所有起诉请求时, 对于被告则属于不利判决, 此种情形下原告没有上诉利益, 只有被告才可以提起上诉。2.当法院只认同了原告的部分起诉请求时, 对原被告来说都属于不利判决, 此时双方都有上诉利益。3.当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 对原告为不利裁判, 这时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4.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不利的裁定, 异议人有上诉利益。[4]按照这一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 可以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 降低滥诉现象的发生, 提高诉讼效率。 (二) 从诉讼标的金额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 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对一定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规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这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为当事人接近司法、适用司法提供了便利, 当事人不会因为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另一方面, 它又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 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 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地攀升。[5]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判决有所不服, 以笔者之拙见, 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 则允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 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先的独审法官不再参加该案的审理, 合议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不得提起上诉。此外,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的惩罚 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行使上诉权,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6]要构成滥用民事上诉权需符合下列要件:第一, 行为人主观上有滥用上诉权的恶意, 即行为人有损害他人的意思;第二, 客观上实施了滥用上诉权的行为, 例如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故意在二审中提交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等行为;第三, 行为给一方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 使他方还须为诉讼四处奔波, 在人力物力上都造成了一定损失。第四,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笔者认为, 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因滥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以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果侵害的程度不是很大, 法官可责令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经济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52. [2]田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40. [3]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下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292. [4]刘琳.试论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完善——以上诉利益为基点[J].西部法学评论, 2009 (1) :80. [5]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331. 篇4: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篇5: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得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得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得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得文书,下面是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请参考! 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得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得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得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得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得要求长期从事一定得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得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得管理方式与别得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得雇佣。 2、上诉人得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得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得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得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得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得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得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得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得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得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得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篇6: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钟XX,女,汉族,xx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xxx一村XX号XX室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钟XX,女,汉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长风二村XX号XX室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钟XX,女,汉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张杨路XX号XX室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xxx路xx弄x号XX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XX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XX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XX 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篇7: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国财富陶瓷城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xx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XXXX的电话,然后拨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XXXXX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经贸有限公司 姚X 李X 篇8: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研究 1911年沈家本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第一本民法典草案, 虽然未来得及施行, 清王朝的统治便崩溃了, 但是也为后来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典提供了参考。在1912至1930年间, 政府在民法上继续援用了《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 这也是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所在, 而在具体的上诉制度方面, 则试用了1910年编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而江苏省在清末到民初这一段时期在民事上诉方面所采用的便是这一诉讼律草案。具体到草案当中, 便是第三编第四章上诉程序和第五章再审程序, 其中第四章上诉程序还可分为第一节控告程序、第二节上告程序和第三节抗告。而第五百三十三条“控告应于送达判决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及第五百三十八条“控告审判衙门因职权调查控告之是否合法, 不应许可之控告或不遵程序或不遵期间而提起控告者应认为不合法以决定驳回之, 前项决定得为即时抗告”更是成为了民众上诉中经常违反的条律。 2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2.1 清末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这里以一则1910年10月28日到1911年3月29日的“胡樾与杨昌焕等债务纠纷上诉案”为例, 胡樾在1911年3月29日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上诉状首先说明了案件上诉的地方“叠经禀蒙江宁劝业道宪批示, 续又投诉江宁地方审判庭, 移准江宁县将卷移厅审讯”, 然后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法行为提出了质疑“讵于三月十二日, 于途中, 遇有数人将扭住, 称系上元县差, 奉官立提, 持示寸纸硃条, 上书仰原差即赴上新河立提胡荫平到案”, 原告反驳这里并不归上元县管理, 在路过路人帮助下逃脱, 并诉说了自己家中老母听说此事以后担忧的心理, 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饬江宁县勒令杨昌焕立将彭茂堂交出, 面质”。高等审判庭对此案批示除了要求地方审判庭迅提案以外也对原告诉讼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提出了质疑。在作为证物的禀稿中, 原告和原告母亲胡陈氏在地方审判庭两次递交了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除了提出要求证人面质以外, 还着重描述了对县尊的怀疑“唐县尊与乾益泰号东朱姓至戚”, 这一点与清前中期上诉时连带生员一样, 想借生员身份扩大案件的影响, 从而使自己的案件得到重视。案件到此便没有了后续, 而从审判员做出的批示来看, 双方很可能后来进行了和解然后销案, 案件也就没有记录下来。 2.2 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至于民初的案件, 则是选取了一则“袁伯海与路星斋违反议约上诉案”为例, 本案从1912年7月13日持续到1912年9月28日, 虽然日期很短, 但是上诉过程中的程序却相对完备。袁伯海在1912年7月26日提起了上诉, 上诉中说明了双方的议约“议定三四进房屋, 归本年冬月内一律出空搬清, 袁姓照本房租金帖备一个半月行租, 计洋十元, 倘后三进房屋, 过期不让, 路姓照后三进房租洋甘罚一年, 计龙洋八十四元”, 结果房主违反了议约并在地方审判庭对袁伯海提起了欠租的诉讼, 作为上诉状附件的地方审判庭判决本判决袁伯海继续交租而房主让租四个月, 对双方提出的要求都进行了让步, 颇有点前清县衙审理民事案件的味道。高等审判庭于7月29日做出了批示, 要求调阅相关的案卷卷宗, 在8月7日做出了批示要求遵守原判决并认为袁伯海有缠讼嫌疑。袁伯海于8月14日再次提出了上诉, 对于双方的议约进行了强调, 认为议约合法所以请求执行, 随后江宁地方审判庭咨呈高等审判庭案件是否应该继续执行“贵厅按照民讼律第五百六十三条办理庶本厅对于判决后上诉案件应否继续执行或废弃前判决按之贵厅准驳以便进行, 即希查明袁伯海不服上诉一案是否准理从速示遵, 倘系批驳, 望将该案原卷一并发还是为公便此呈”, 高等审判庭批示继续以后, 通知了被告房主提出答辩状, 给被告发送了答辩公文, 被告房主和原告袁伯海都委任了律师, 对于律师的权限则是“庭上一切之陈诉、民法九八之特权”, 在双方递交了上诉状和辩诉状以后, 在9月4日收到了侯讯传票, 在9月21日正式开庭, 先点名然后承发吏进行了报告, 在庭上双方提出了请求和解的上诉状, 在9月27日正式达成了和解状, 9月28日高等审判庭同意了和解并做出了批示。 3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特点 3.1 上诉的程序严格 在清末前中期的上诉中, 上诉的过程可以具体到县—府—道,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准越级上诉, 不过在实际案件审理中, 长官为了缓解社会压力和博取名声, 对于有重大冤屈的上诉还是进行了审理, 并对下级部门进行批示要求执行, 但从清末各地建立地方审判庭开始, 对于民事上诉程序便开始了严格的执行, 具体的执行准则则参考《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对于不符合草案的上诉直接驳回, 要求对方按照草案所要求的方式执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控告应于送达判决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则对上诉期限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超出期限的上诉得不到高等审判庭的支持, 比如1912年6月17日———1912年8月27日的“严树棠与朱晋墙基之争上诉案”中原告超出了上诉期限虽然进行了三次上诉不过最后还是没有成功, 高等审判庭特意向大理院提出申请也没有得到准许的批示。上诉程序的严格执行代表了一定程度上的程序正义的施行, 是清末民初中国民法进步的一个表现。 3.2 自我道德化现象严重 “自我道德化”是付海晏先生在《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12-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一书中第三章第二节提到的。“自我道德化表现为, 在诉讼中, 原告竭力为对方建构一个伪势力的战时形象, 作为对立一方, 被告极力结构对方所加之于自身的描绘, 并重构双方的形象”。具体来说就是双方不断给对方身上加上不好的标签, 在清末民初这种现象依然存在, 在上诉中原告不仅对己方身份进行弱化造成被欺压的现象, 而且其中对于地方审判官的怀疑也逐渐增多, 例如在清末案例中“唐县尊与乾益泰号东朱姓至戚”, 通过对审判官员的怀疑造成原告被欺压的表象也是原告进行上诉所陈诉的理由之一。 3.3 民众法律意识觉醒 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清末民初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各地设立审判庭以后, 虽说最开始由于不熟悉上诉的规则, 有许多上诉因为不符合程序被直接驳回, 但是到了1913年以后, 上诉的程序便逐渐被民众所了解与运用,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也得到了民众的重视, 律师制度与权利也得到了规范, 比如“庭上一切之陈诉、民法九八之特权”, 在得到了律师的帮助以后, 在上诉状与辩诉状中, 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侵害与所要求权利的法律依据便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出, 这又进一步推动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 4 对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审理的评价 首先在清末审判庭刚刚建立之初, 虽说认真履行了上诉程序, 但是并没有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 所以导致了许多上诉案件被直接驳回, 民众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民众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 在民初开始了积极的争取权利, 争取土地、婚姻、债务权利的不少, 争取选举权的案件也开始增多, 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在清末民初可以说不仅仅是一个省而是中国人民对于西方程序正义法律的适应过程, 改变了传统中国“刑事靠法律, 民事依习惯”的印象, 推动了中国民众思想的进步, 对于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7. [2]沈家本.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M]. [3]南京市档案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市江宁区档案馆.辛亥前后南京司法判案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 2012. 篇9: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重构; 一、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审级制度主要是确定法院的纵向结构和权限划分,包括法院组织系统、各级法院权限配置与上下级关系、终审判决的审级及错误救济等。而狭义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划分,以及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 审级制度作为基本的审判制度和撑起诉讼程序的框架。对审判的独立和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审级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的正确性。其次,审级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终局性。最后,审级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积极和消极方面的因素,审级制度也不例外,审级制度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每一个程序的运行都会消耗一定的资源,有一定的成本,过高的成本将可能使该程序成为一种社会的负担。其次,容易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激化社会矛盾。设立过多的审级,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受尊重的感觉,从而不愿接受裁判,也对裁判产生怀疑。最后,审级制度的设立易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过多层级结构的审级制度,要求有较高的投入,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入不敷出。 二、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这四级法院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由于基层法院承担的仅是一审工作,除民诉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外,其裁决效力是相对的,在上诉中存在被上一级法院推翻的可能性。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作为一审法院时,其裁决效力也是相对的。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形迅速增加,案件的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而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缺乏必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影响了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两审终审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 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滥诉现象比较普遍 上诉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理应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然而,我国法律对上诉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案件当事人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声明不服”,即有权提起上诉,这些原因可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可避免很多当事人是利用上诉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从而延迟执行程序的启动。 2上诉审法院级别过低。审判质量不高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由于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不利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此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使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联系的可能性增大,容易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虽然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很少运用,而且上诉案件的审理多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作为高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很少处理二审案件。所以,它们缺乏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4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出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下级法院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特殊情形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内部案件请示制度导致了上级法院在案件上诉前就产生固定的思维模式,实际上已是先入为主了。这种做法使上诉审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针对请示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只是听下级法院的汇报,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其在程序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缺乏当事人和社会的有效监督,很难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一项制度的设计必然有其社会与现实背景基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当时的国情而确立的,其设计中更多的考虑了诉讼的经济价值中的“效率”定点。我国实行绝对的两审终审制,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最终将导致上诉审功能紊乱和失调。因此,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势在必行。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设置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要求。所谓多元化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三审终审,而是有条件的进行一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将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审级制度应当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上诉审程序进行重构。 1建立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些特殊案件规定了一审终审制度。这里所谈的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某些案件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一审终审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终审。对于一审判决,上诉的途径被堵住。所以,一审终审的条件显得尤为重要,应该明确并公示。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首先,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限制。在法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预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3500法郎的,实行一审终审;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法郎以下的也实行一审终审。在德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例如关于请求财产权的诉讼,申明不服的标的的价额不超过700德国马克的不许控诉;如果申明不服的标的不是一定金额,而准许控诉与否是由这种标的的价额决定时,则必须要说明这种价额。在我国,由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小型经济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且小额的民事诉讼案件占所有的民事案件的比例相当大,所以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一审终审,是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约。通过运用简捷、快速的程序审理大量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缓解对诉讼程序的压力,保障三审终审 制度不会产生诉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争议标的金额的最低标准可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其次,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规定不许上诉。所谓的案情简单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不大,而且案件性质简单,案情比较明了,证据较充分。当然,案件的难易程度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需要法官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定。对于当事人认为属于复杂疑难的案件,或是案件事实清楚、但争议大的案件,可以请求上诉,但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许可,这是在一审终审情况中保留例外。最后,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订立协议中约定是否进行一审终审,或是纠纷发生前书面约定对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一审终审制,即约定不上诉原则,不论争议的是否符合一审终审的诉讼范围,当事人对一审所做出的裁决,不能就该裁判提起上诉。上诉权是当事人处分权力的一种,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对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但当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则规定不适用约定不上诉。 2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第三审程序的设置其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三审终审只是表明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审理,而并非每个案件中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使案件经历三级法院审理。三审终审与两审终审程序的目的显然是不能完全相同的。从事实认定的间接性、事实信息的耗散性、高级审判机关的负担以及诉讼效率考虑,各国对三审终审制度的设计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如在法国。根据1998年12月28日修改新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规定,在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最低限额提高到25000法郎。诉讼标的额在此之下的判决就不得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  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诉状4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民事上诉状5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6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7   一、民事上诉状的概念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而提出的书状。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必须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才能书写民事上诉状。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  2、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才写民事上诉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上诉状是体现这种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在他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其民事上诉状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超过上诉期限的民事上诉状,无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之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获得准许后,当事人才能恢复上诉权,其民事上诉状也才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上诉状的结构和内容  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这是上诉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 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四、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民事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诉的书状,是一审中败诉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妥善、不公平之处给予否定评价的上诉的书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诉状最主要的写法是反驳法:  1、应当针对上诉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上诉人要把自己所认为的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之处找出来,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当,还是所引用的法律发生了错误,抓得准才能驳得有力,无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这就要客观地进行“三对照”:  (1)原判决和客观事实相对照。  (2)原判决和客观证据相对照。  (3)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照。经过对照比较,抓住关键性的几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2、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在论证中应当针对关键性的、需要反驳的论点,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地加以论证,以达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观情由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论证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有理有据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即在反驳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之后,经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张。这就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的结论性意见。  使用反驳法的要求是:  (1)针对性强。在上诉状中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时,都应紧密围绕上诉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或不着边际地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与理由。  (2)说服力强。要针对原裁判的错误充分地加以辩驳,论证要有理有据,有事有证,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观点而无材料,也不能只罗列事实而无鲜明的观点。切忌陈词滥调,堆积辞藻。  (3)逻辑性强。所论事实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  使用民事上诉状的意义和作用  1、当事人有上诉权,体现了人民法院慎重处理民事案件的精神。使用民事上诉状,对不服第一审的原裁判提出上诉,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通过上诉审查,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2、使用民事上诉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要认为第一审裁判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就可以具状上诉,这对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正当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上诉状的递交、受理和上诉权的行使。对于合法的上诉,任何人不应当限制和刁难。  3、使用民事上诉状,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客观的审理、正确的审判。  人民法院对上诉状的处理  1、民事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民事上诉状连同原案卷和证据以及答辩状在5日内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民事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如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如认为可以不开庭的,也可以进行裁判。二审法院也可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应在30日内终审裁定。  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  ————————————————————————————————————  ————————————————————————————————————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章)、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8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1999年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的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的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的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的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0xx年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长期从事一定的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的.管理方式与别的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的雇佣。  2、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20xx年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的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的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的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的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的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的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的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的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上诉人:二零XX年Xiolo月X日 民事上诉状9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实际上,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漏洞百出:其一,两家公司联合进行的所谓“贷款”,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并不是贷款方,上诉人并不承担还款的任何责任;其二,所谓“贷款”行为,该两家公司,一家为借款保证人,一家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项汇入上拆人活期账户后当日便“被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内。”一方面,说明上诉人的账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轻松地被划款;另一方面,该××公司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保证人,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到底该做何解?凭什么最后又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购车款”?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三、上诉人已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车辆是在昭通购买,一路开到挂靠被上诉人公司落户的事实客观存在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四、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进行有效举证,所谓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民事上诉状10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11   上诉人  上诉人_________ 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上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 “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民事上诉状12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纠纷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 元,双方约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偿还。  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然拒绝偿还借款,经多次所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的分类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1.刑事上诉状  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决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诉讼书状。  2.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  3.行政上诉状  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 民事上诉状13   协议人:郑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西郊支路19号,身份证号:362321198410021014。  协议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九龙村6组,身份证号:500231198703307560。  协议人方郑xx与唐x双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儿郑诗晴。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xx与唐x自愿离婚。  二、女儿郑诗晴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1万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郑xx与郑诗晴永远不能相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郑xx  协议人:唐x 民事上诉状14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15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xx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的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 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民事上诉状1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 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xx)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相关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均属于国外经典作品,流传甚广,绝非陈某某“创作完成”。这也是我国外语教育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论文范文 )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本和该两书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该20xx年、20xx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诉人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x532.xx元。同时,在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于x年5月22日在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年5月22日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13.14%,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531x53.xx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2xx1x3.2x元、531x53.xx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5x532.xx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13.14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4.34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1x31435.55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4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诉状5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6   起 诉 状  原告:张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7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上诉状8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9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  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民事上诉状10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判决。  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C。  上诉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从有利于C的成长教育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C。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副本×份  2.上诉人的收入证明  上诉人:A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11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xx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的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 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民事上诉状12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13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14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实际上,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漏洞百出:其一,两家公司联合进行的所谓“贷款”,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并不是贷款方,上诉人并不承担还款的任何责任;其二,所谓“贷款”行为,该两家公司,一家为借款保证人,一家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项汇入上拆人活期账户后当日便“被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内。”一方面,说明上诉人的账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轻松地被划款;另一方面,该××公司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保证人,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到底该做何解?凭什么最后又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购车款”?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三、上诉人已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车辆是在昭通购买,一路开到挂靠被上诉人公司落户的事实客观存在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四、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进行有效举证,所谓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民事上诉状15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对三个被告的确定达到了明确这一标准。民事诉状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对单位被告的确定包含了被告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对三被告的明确程度都达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确定性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明确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x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上诉状1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6 37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诉人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东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20xx)东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  2、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在审理及判决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严重失职,以致最终做出了被上诉人对全部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的错误判定,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判决书述及“经审理查明:···原告创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开予以发表···”,认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属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一审判决该等认定严重错误,违背事实真相。  对此,上诉人一审答辩状、代理人书面代理意见中已有详尽阐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并非陈某某原创,陈某某对该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权。涉案文章与陈某某主张其拥有著作权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是因为该等相关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均属于国外经典作品,流传甚广,绝非陈某某“创作完成”。这也是我国外语教育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上诉人再次将一审中对原告的质证列表如下,为二审法院对原告证据、上诉人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并对涉案文章是否为原告最先发表、是否为原告创作完成、原告对涉案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提供参考。序号署名作者文章出处出版/发表时间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该等事实与证据,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原告的证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独立进行判断,做出审核认定,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1、一审法院未对原告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核判断,即对原告所有证据全盘接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法院可简单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或者直接根据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该等独立审核判断即直接认定被上诉人拥有著作权。  2、一审法院不仅未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进行审核判断,也未依据上诉人反驳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核验,未阐明是否采纳上诉人反驳证据的理由,甚至连是否采纳也未置一词,而是采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的处理方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仅在判决书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其他涉案文章的.来源,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语带过,并未进行任何审核判定。事实上,上诉人一审反驳证据除打印件外,(论文范文 )均附有相应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相关图书信息,其真实性足以确认。因该等图书文章等出版发表时间较为久远,搜集困难,一审中上诉人未能针对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纸质图书作为反驳证据,但上诉人已提供可查看的互联网网址及图书版次信息,一审法院足以确认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该等涉案文章、图书信息等反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二、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为由认定上诉人放弃了质证权力并在诉讼程序的多个方面对上诉人进行了不公平的对待。事实上,上诉人已通过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反驳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反驳、质疑和对抗,上诉人并未放弃质证权力。  三、除上述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对上诉人未能公平对待之外,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公平之处:  1、作为原告证据的《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本案证据。该两书于1998年由中国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时使用了同一书号,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本和该两书20xx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书号,即六书一号。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新闻出版署相关规定,如《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不同图书、同一图书的不同版次都应分别使用不同书号。《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三版共六书使用同一书号严重违反一书一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出版。此外,《大学英语六级200篇》、《大学英语四级完型填空200篇》两书于1998年首次出版,并存在20xx年、20xx年版本,但该20xx年、20xx年版本均标注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为证的该两书20xx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仅没有进行独立审核判断,而且对上诉人关于上述六书一号问题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2、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中提出被上诉人所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均载于各汇编性质的习题书籍中,被上诉人仅仅作为汇编图书的第三编著者出现,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诉人对该等图书仅享有汇编者的权利,该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文章为被上诉人创作完成,无法确认被上诉人对涉案文章拥有著作权。  然而,一审法院同样未就此点进行审查判断,对上诉人就该点的质证意见同样选择了置之不理、故意遗忘。  3、关于本案的举证期限,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进行协商,故该案举证期限是由一审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然而,如一审判决书所述,本案20xx年5月19日立案,20xx年6月17日开庭,除去相关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时间,留给上诉人的证据搜集时间不足十天。因此,原审法院一审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图书、文章的出版和发表时间较为久远,证据搜集非常困难,上诉人在答辩之后提交了《大学英语四级晨诵夜读精品365篇》作为反驳证据。判决书未对该证据做出审核判断,也未述明是否采纳及其原因,仅述及“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论前述本案举证期限方面的程序问题,该等反驳证据亦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应予认可。  综上所述,现有事实足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文章并非被上诉人原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文章与上诉人涉案图书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为该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间接摘抄、援引、改编自国外文章、故事。该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诉人、被上诉人涉案文章、图书发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国内外广为流传。被上诉人谎称对该等文章拥有著作权并利用索赔数额小、相关出版社无暇答辩及年代久远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通过法院起诉或要挟方式从全国几十家出版社谋取不当利益并以此为生财之道,性质非常恶劣。而一审法院未能尽职审判,在实体、程序方面都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仅以上诉人一审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诉讼权利、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并最终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写、原告创作完成并公开发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污蔑他人侵犯其著作权实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则更加荒谬和讽刺。该一审错误判决不仅令上诉人蒙冤,亦必对被上诉人继续要挟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动作用。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诉状3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诉人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x532.xx元。同时,在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于x年5月22日在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年5月22日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13.14%,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2xx1x3.2x元,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531x53.xx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2xx1x3.2x元、531x53.xx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2xx1x3.2x元、531x53.xx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xx1x3.2x元、531x53.xx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25x532.xx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13.14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4.34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1x31435.55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4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诉状5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6   起 诉 状  原告:张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xx年11月20日,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XXX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20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7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上诉状8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9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3、值得特别提出的遗漏问题是:一审法院没有审核和过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债务问题。20xx年4月,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接管上诉人父母的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约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当上诉人父母收回药店时,药店的库存药品总价值仅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亏损高达50000多元,钱去了那里?为开饭店,被上诉人以家庭没有钱为由,迫上诉人  借款投资20000余元,购买饭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诉人认为:药店和饭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诉人独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上诉人的大量合法财产。被上诉人想通过离婚独吞可观的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同被上诉人强迫离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为上诉人既没有赌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为,也没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分居也未达二年,根据什么判决离婚呢?相反,上诉人在答辩状上明确表态“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上诉人在被起诉初,提出要孩子,不仅怕被上诉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动被上诉人看在孩子的牵挂上放弃离婚。尽管上诉人为维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让步和牺牲,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应法律不当的过错。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民事上诉状10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判决。  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C。  上诉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从有利于C的成长教育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C。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副本×份  2.上诉人的收入证明  上诉人:A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11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xx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恋爱至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xx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xx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xx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的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2、上诉人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且在事故中承担重要责任,获得的赔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获得40%的赔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而一审判决混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获得赔偿的费用86300元和共同债务115600元相互冲抵后,就是共同债务,显然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拥有的四层房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共同财产不予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美满的家庭,于20xx年10月在xx市郑东新区栋十里铺村建设了栋 400平方米的二层房,该房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建设的(有建筑许可证为证); 20xx年初,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平方米400元),该房屋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再三申请法院对该房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房的'建设时间、坐落λ置、拆迁时间、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四、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举行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期间所需的抚养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明显错误。  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摆脱累赘,为使其再找到一个漂亮而又能干的妻子,不顾街坊邻居的劝阻和嘲笑,于 20xx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即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 日期间的抚养费,月为600月,抚养费共计24000元。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养费不予查明、人为的回避,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六、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诉人的正常生活,明显太低,应予增加。  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上诉人仍需要继续治疗,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够维持上诉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抚养费明显太低,应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抚养费一次(xx月按600元,xx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结婚日止或恢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民事上诉状12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x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13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14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实际上,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漏洞百出:其一,两家公司联合进行的所谓“贷款”,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并不是贷款方,上诉人并不承担还款的任何责任;其二,所谓“贷款”行为,该两家公司,一家为借款保证人,一家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项汇入上拆人活期账户后当日便“被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内。”一方面,说明上诉人的账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轻松地被划款;另一方面,该××公司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保证人,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到底该做何解?凭什么最后又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购车款”?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三、上诉人已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车辆是在昭通购买,一路开到挂靠被上诉人公司落户的事实客观存在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四、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进行有效举证,所谓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民事上诉状15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区淮河路25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某,联系电话。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xxx4)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首先,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对三个被告的确定达到了明确这一标准。民事诉状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对单位被告的确定包含了被告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对三被告的明确程度都达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确定性的标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明确实在令人费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时,一审中,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是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也是详尽的。一审中上诉人分别针对违约金、补偿款、诉讼费提出了不同数额的诉讼请求,简单、具体、易判断,如果这样具体的诉讼请求都被定性为不具体,司法还有公正可言吗,请教什么叫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同样的道理,一审中,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来陈述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却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据来敷衍塞责,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实在令人费解。  二、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坚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则,一个案件对应一个法律关系,”“本案既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亦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并依此为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实践都承认了一个案件中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法律关系都是多个的,但是都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了。同时,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中处理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关系也是常见的,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审理中一般也针对当事人的起诉同时处理相关担保问题。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诉时少了哪一个都无法查清事实,故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才一并起诉,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其次,一审法院的上述观点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作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难以自圆其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xxx1〕42号)中明确指出“二、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并在“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应当合并审理。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个法律关系”的看法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看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更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意图通过法律关系把一个案件分割为多个案件,并通过驳回起诉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也是不符合中国司法司法为民、便民原则的。  第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给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也没有开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迳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诉人领取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时严重程序违法,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令人质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民事上诉状 篇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__________万元,而且根据__________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__________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____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关公司员工,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为        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岁,已超过    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    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        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        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        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1.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4.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        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    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    元。该人民币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        ,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3   上诉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__________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我们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了让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将孩子们好好的抚育成人,上诉人婚后和被上诉人一直努力的谋生,从最早的种地、打工,到做早点、到后来的开超市,闲暇之余上诉人还要跑三轮车。长期忙于生存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很少,因此也很少产生矛盾。然而,在__________年左右上诉人患上了类风湿,长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在上诉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被上诉人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的关怀和照顾,双方的争执也逐渐增多,并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过三年。在这个过程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均被家人劝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__年初上诉人独自搬回在清苑县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间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诉人抚育和照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再无感情,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愿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结束我们夫妻之间有名无实的这种婚姻状态,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__)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国资委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篇5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街号。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理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市XX区XX街号,居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猇亭区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撤销(20xx)鄂猇亭民XX字第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内容)。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上诉状 篇6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撤销______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进贤县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   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   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   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7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在家务农,中专文化,家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坝28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7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苗族,经商,家住__________街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401室,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手机158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__________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1_____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8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男,住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__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__年2月5日至20__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__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房屋租赁民事上诉状范文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上诉状 篇9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村民组。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村民组   负责人:______________,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销(____)_____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民事上诉状 篇10   上诉人: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份 民事上诉状 篇1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河南省滑县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河南省滑县留固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中山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中山市小榄镇__________工业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07602635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_____案字(20__)第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__年_____月份、_____月份和_____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__年_____月份和_____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__年_____月份和_____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__年_____月至20__年_____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并支付20__年_____月_____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_________________“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_________________“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12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人民币   2、判令本次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_____年12月原告个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给__________公司,约定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利息按计算。由于__________公司到期无力还款,该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201_____年6月27日在__________责任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借给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分两次偿还,还款时间为201_____年1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201_____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告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见证人和见证。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讨要无果,现原告代文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为盼。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上诉状 篇13   原告李某,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_门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王某,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_门牌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判由原告李某抚养。   2、要求被告王某按其月收入25%(20%-30%之间)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一男孩王某某,_____________年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由被告王某抚养孩子,由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致使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将婚生子王某某判由原告方抚养,并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此致   钢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民事上诉状 篇14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   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   2,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15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号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室,__________厂工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王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王某向赵某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李某和赵某签订了保证协议,约定由原告李某为被告王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赵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要借款,但被告王某因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赵某多次向原告李某催要借款,为此由原告李某履行了担保义务,偿还了赵某本金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_____元。原告为此起诉向被告王某追偿,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16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20__年7月2日收到进贤县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上诉状 篇17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________元及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18   上述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男,三十一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50)民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原判决认为:_________________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另有外遇,经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为此,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行交流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我们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根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基础的。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毕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根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与邻居邓_________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__________发展不正常关系。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查究竟,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盖章)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19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一村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_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一村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长风二村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_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张杨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一(民)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弄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_________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_____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_________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20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_____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__________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_________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又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原告生母故起诉至法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民权初字第_____号判决,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元,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给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并高中毕业时止。然而判决书下来后,被告拖欠_______月份至_______月份的抚养费,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的抚养费被告也从未给付原告,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_______元(_______个月_____元),并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21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22   民事上诉状范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____市管____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地:____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身份证号某某,住____市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____市嵩。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78元及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李对上述   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____市某有限公司、李、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   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   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   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李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____省____市人民法院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市分行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2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克扣拖欠的工资_______________元。并支付原告克   扣拖欠工资100%的额外赔偿金__________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__________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元,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自双方劳动合同签订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被告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至年月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员工月工资,合计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民事上诉状 篇24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6610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_____号楼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371798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_)朝民初字第06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朝民初字第06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不予离婚案件的上诉状要写清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篇25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___,常居地:________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___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户籍地:______________,常居地:_________________公司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___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篇1: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X市X区X镇X社区。 被上诉人:X通信有限公司X区分公司,住所地:X区X镇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X市X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旅馆209室。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本百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 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xxxx年-xxxx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xxxx年至xxxx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X市社会保险局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XX区地税局于xxxx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xxxx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xxxx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 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xxxx年至xxxx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自xxxx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再由XX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XX劳务公司自xxxx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 上诉人直到xxxx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篇2:民事上诉状格式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篇3:论民事上诉权的限制 一、限制民事上诉权的必要性分析 (一) 民事上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事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出于何种目的行使该权利, 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这样一来, 就很容易给那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提供机会损害他人利益,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造成权利被滥用。 (二) 限制民事上诉权是出于对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考虑 近年来, 民事上诉案件在数量上逐年增多, 大大增加了上诉审法院的诉讼成本。正是由于在上诉条件上没有严格的限制,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也趋于多样化。在实践中, 某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上诉, 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严重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这种不当上诉行为影响了法治的权威, 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民事上诉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又称诚信原则, 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善意地进行诉讼, 不得滥用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进程, 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意义,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秉承诚实的心态、在具有上诉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不可以滥用上诉权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 如果当事人滥用上诉权, 违反这一原则时, 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甚至还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 二、对民事上诉条件的改善意见 (一) 只有具有上诉利益的案件才可以上诉 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 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 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3]至于何为不服利益, 笔者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 取决于原裁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全部采纳认同, 只有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被法院予以驳回时, 才具有上诉利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可以归为以下四种情形:1.当法院认同原告的所有起诉请求时, 对于被告则属于不利判决, 此种情形下原告没有上诉利益, 只有被告才可以提起上诉。2.当法院只认同了原告的部分起诉请求时, 对原被告来说都属于不利判决, 此时双方都有上诉利益。3.当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 对原告为不利裁判, 这时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4.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不利的裁定, 异议人有上诉利益。[4]按照这一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 可以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 降低滥诉现象的发生, 提高诉讼效率。 (二) 从诉讼标的金额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 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对一定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规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这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为当事人接近司法、适用司法提供了便利, 当事人不会因为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另一方面, 它又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 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 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地攀升。[5]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判决有所不服, 以笔者之拙见, 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 则允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 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先的独审法官不再参加该案的审理, 合议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不得提起上诉。此外,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的惩罚 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行使上诉权,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6]要构成滥用民事上诉权需符合下列要件:第一, 行为人主观上有滥用上诉权的恶意, 即行为人有损害他人的意思;第二, 客观上实施了滥用上诉权的行为, 例如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故意在二审中提交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等行为;第三, 行为给一方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 使他方还须为诉讼四处奔波, 在人力物力上都造成了一定损失。第四,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笔者认为, 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因滥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以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果侵害的程度不是很大, 法官可责令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经济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52. [2]田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40. [3]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下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292. [4]刘琳.试论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完善——以上诉利益为基点[J].西部法学评论, 2009 (1) :80. [5]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331. 篇4: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篇5: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得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得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得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得文书,下面是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请参考! 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得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得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得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得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得要求长期从事一定得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得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得管理方式与别得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得雇佣。 2、上诉人得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得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得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得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得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得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得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得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得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得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得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篇6: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钟XX,女,汉族,xx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xxx一村XX号XX室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钟XX,女,汉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长风二村XX号XX室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钟XX,女,汉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张杨路XX号XX室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xxx路xx弄x号XX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XX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XX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XX 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篇7: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国财富陶瓷城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xx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XXXX的电话,然后拨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XXXXX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经贸有限公司 姚X 李X 篇8: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研究 1911年沈家本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第一本民法典草案, 虽然未来得及施行, 清王朝的统治便崩溃了, 但是也为后来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典提供了参考。在1912至1930年间, 政府在民法上继续援用了《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 这也是这一时期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所在, 而在具体的上诉制度方面, 则试用了1910年编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而江苏省在清末到民初这一段时期在民事上诉方面所采用的便是这一诉讼律草案。具体到草案当中, 便是第三编第四章上诉程序和第五章再审程序, 其中第四章上诉程序还可分为第一节控告程序、第二节上告程序和第三节抗告。而第五百三十三条“控告应于送达判决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及第五百三十八条“控告审判衙门因职权调查控告之是否合法, 不应许可之控告或不遵程序或不遵期间而提起控告者应认为不合法以决定驳回之, 前项决定得为即时抗告”更是成为了民众上诉中经常违反的条律。 2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2.1 清末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这里以一则1910年10月28日到1911年3月29日的“胡樾与杨昌焕等债务纠纷上诉案”为例, 胡樾在1911年3月29日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上诉状首先说明了案件上诉的地方“叠经禀蒙江宁劝业道宪批示, 续又投诉江宁地方审判庭, 移准江宁县将卷移厅审讯”, 然后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法行为提出了质疑“讵于三月十二日, 于途中, 遇有数人将扭住, 称系上元县差, 奉官立提, 持示寸纸硃条, 上书仰原差即赴上新河立提胡荫平到案”, 原告反驳这里并不归上元县管理, 在路过路人帮助下逃脱, 并诉说了自己家中老母听说此事以后担忧的心理, 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饬江宁县勒令杨昌焕立将彭茂堂交出, 面质”。高等审判庭对此案批示除了要求地方审判庭迅提案以外也对原告诉讼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提出了质疑。在作为证物的禀稿中, 原告和原告母亲胡陈氏在地方审判庭两次递交了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除了提出要求证人面质以外, 还着重描述了对县尊的怀疑“唐县尊与乾益泰号东朱姓至戚”, 这一点与清前中期上诉时连带生员一样, 想借生员身份扩大案件的影响, 从而使自己的案件得到重视。案件到此便没有了后续, 而从审判员做出的批示来看, 双方很可能后来进行了和解然后销案, 案件也就没有记录下来。 2.2 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具体审理 至于民初的案件, 则是选取了一则“袁伯海与路星斋违反议约上诉案”为例, 本案从1912年7月13日持续到1912年9月28日, 虽然日期很短, 但是上诉过程中的程序却相对完备。袁伯海在1912年7月26日提起了上诉, 上诉中说明了双方的议约“议定三四进房屋, 归本年冬月内一律出空搬清, 袁姓照本房租金帖备一个半月行租, 计洋十元, 倘后三进房屋, 过期不让, 路姓照后三进房租洋甘罚一年, 计龙洋八十四元”, 结果房主违反了议约并在地方审判庭对袁伯海提起了欠租的诉讼, 作为上诉状附件的地方审判庭判决本判决袁伯海继续交租而房主让租四个月, 对双方提出的要求都进行了让步, 颇有点前清县衙审理民事案件的味道。高等审判庭于7月29日做出了批示, 要求调阅相关的案卷卷宗, 在8月7日做出了批示要求遵守原判决并认为袁伯海有缠讼嫌疑。袁伯海于8月14日再次提出了上诉, 对于双方的议约进行了强调, 认为议约合法所以请求执行, 随后江宁地方审判庭咨呈高等审判庭案件是否应该继续执行“贵厅按照民讼律第五百六十三条办理庶本厅对于判决后上诉案件应否继续执行或废弃前判决按之贵厅准驳以便进行, 即希查明袁伯海不服上诉一案是否准理从速示遵, 倘系批驳, 望将该案原卷一并发还是为公便此呈”, 高等审判庭批示继续以后, 通知了被告房主提出答辩状, 给被告发送了答辩公文, 被告房主和原告袁伯海都委任了律师, 对于律师的权限则是“庭上一切之陈诉、民法九八之特权”, 在双方递交了上诉状和辩诉状以后, 在9月4日收到了侯讯传票, 在9月21日正式开庭, 先点名然后承发吏进行了报告, 在庭上双方提出了请求和解的上诉状, 在9月27日正式达成了和解状, 9月28日高等审判庭同意了和解并做出了批示。 3 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的特点 3.1 上诉的程序严格 在清末前中期的上诉中, 上诉的过程可以具体到县—府—道,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准越级上诉, 不过在实际案件审理中, 长官为了缓解社会压力和博取名声, 对于有重大冤屈的上诉还是进行了审理, 并对下级部门进行批示要求执行, 但从清末各地建立地方审判庭开始, 对于民事上诉程序便开始了严格的执行, 具体的执行准则则参考《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对于不符合草案的上诉直接驳回, 要求对方按照草案所要求的方式执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控告应于送达判决后三十日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之”则对上诉期限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超出期限的上诉得不到高等审判庭的支持, 比如1912年6月17日———1912年8月27日的“严树棠与朱晋墙基之争上诉案”中原告超出了上诉期限虽然进行了三次上诉不过最后还是没有成功, 高等审判庭特意向大理院提出申请也没有得到准许的批示。上诉程序的严格执行代表了一定程度上的程序正义的施行, 是清末民初中国民法进步的一个表现。 3.2 自我道德化现象严重 “自我道德化”是付海晏先生在《变动社会中的法律秩序———1912-1949年鄂东民事诉讼案例研究》一书中第三章第二节提到的。“自我道德化表现为, 在诉讼中, 原告竭力为对方建构一个伪势力的战时形象, 作为对立一方, 被告极力结构对方所加之于自身的描绘, 并重构双方的形象”。具体来说就是双方不断给对方身上加上不好的标签, 在清末民初这种现象依然存在, 在上诉中原告不仅对己方身份进行弱化造成被欺压的现象, 而且其中对于地方审判官的怀疑也逐渐增多, 例如在清末案例中“唐县尊与乾益泰号东朱姓至戚”, 通过对审判官员的怀疑造成原告被欺压的表象也是原告进行上诉所陈诉的理由之一。 3.3 民众法律意识觉醒 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清末民初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各地设立审判庭以后, 虽说最开始由于不熟悉上诉的规则, 有许多上诉因为不符合程序被直接驳回, 但是到了1913年以后, 上诉的程序便逐渐被民众所了解与运用, 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也得到了民众的重视, 律师制度与权利也得到了规范, 比如“庭上一切之陈诉、民法九八之特权”, 在得到了律师的帮助以后, 在上诉状与辩诉状中, 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侵害与所要求权利的法律依据便可以直截了当地看出, 这又进一步推动了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 4 对清末民初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审理的评价 首先在清末审判庭刚刚建立之初, 虽说认真履行了上诉程序, 但是并没有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 所以导致了许多上诉案件被直接驳回, 民众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民众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 在民初开始了积极的争取权利, 争取土地、婚姻、债务权利的不少, 争取选举权的案件也开始增多, 江苏省民事上诉案件在清末民初可以说不仅仅是一个省而是中国人民对于西方程序正义法律的适应过程, 改变了传统中国“刑事靠法律, 民事依习惯”的印象, 推动了中国民众思想的进步, 对于后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7. [2]沈家本.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M]. [3]南京市档案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市江宁区档案馆.辛亥前后南京司法判案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 2012. 篇9: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重构; 一、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审级制度主要是确定法院的纵向结构和权限划分,包括法院组织系统、各级法院权限配置与上下级关系、终审判决的审级及错误救济等。而狭义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划分,以及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 审级制度作为基本的审判制度和撑起诉讼程序的框架。对审判的独立和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审级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的正确性。其次,审级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终局性。最后,审级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积极和消极方面的因素,审级制度也不例外,审级制度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每一个程序的运行都会消耗一定的资源,有一定的成本,过高的成本将可能使该程序成为一种社会的负担。其次,容易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激化社会矛盾。设立过多的审级,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受尊重的感觉,从而不愿接受裁判,也对裁判产生怀疑。最后,审级制度的设立易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过多层级结构的审级制度,要求有较高的投入,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入不敷出。 二、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这四级法院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由于基层法院承担的仅是一审工作,除民诉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外,其裁决效力是相对的,在上诉中存在被上一级法院推翻的可能性。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作为一审法院时,其裁决效力也是相对的。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形迅速增加,案件的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而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缺乏必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影响了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两审终审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 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滥诉现象比较普遍 上诉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理应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然而,我国法律对上诉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案件当事人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声明不服”,即有权提起上诉,这些原因可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可避免很多当事人是利用上诉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从而延迟执行程序的启动。 2上诉审法院级别过低。审判质量不高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由于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不利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此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使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联系的可能性增大,容易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虽然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很少运用,而且上诉案件的审理多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作为高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很少处理二审案件。所以,它们缺乏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4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出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下级法院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特殊情形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内部案件请示制度导致了上级法院在案件上诉前就产生固定的思维模式,实际上已是先入为主了。这种做法使上诉审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针对请示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只是听下级法院的汇报,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其在程序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缺乏当事人和社会的有效监督,很难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一项制度的设计必然有其社会与现实背景基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当时的国情而确立的,其设计中更多的考虑了诉讼的经济价值中的“效率”定点。我国实行绝对的两审终审制,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最终将导致上诉审功能紊乱和失调。因此,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势在必行。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设置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要求。所谓多元化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三审终审,而是有条件的进行一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将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审级制度应当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上诉审程序进行重构。 1建立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些特殊案件规定了一审终审制度。这里所谈的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某些案件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一审终审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终审。对于一审判决,上诉的途径被堵住。所以,一审终审的条件显得尤为重要,应该明确并公示。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首先,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限制。在法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预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3500法郎的,实行一审终审;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法郎以下的也实行一审终审。在德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例如关于请求财产权的诉讼,申明不服的标的的价额不超过700德国马克的不许控诉;如果申明不服的标的不是一定金额,而准许控诉与否是由这种标的的价额决定时,则必须要说明这种价额。在我国,由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小型经济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且小额的民事诉讼案件占所有的民事案件的比例相当大,所以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一审终审,是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约。通过运用简捷、快速的程序审理大量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缓解对诉讼程序的压力,保障三审终审 制度不会产生诉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争议标的金额的最低标准可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其次,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规定不许上诉。所谓的案情简单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不大,而且案件性质简单,案情比较明了,证据较充分。当然,案件的难易程度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需要法官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定。对于当事人认为属于复杂疑难的案件,或是案件事实清楚、但争议大的案件,可以请求上诉,但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许可,这是在一审终审情况中保留例外。最后,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订立协议中约定是否进行一审终审,或是纠纷发生前书面约定对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一审终审制,即约定不上诉原则,不论争议的是否符合一审终审的诉讼范围,当事人对一审所做出的裁决,不能就该裁判提起上诉。上诉权是当事人处分权力的一种,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对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但当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则规定不适用约定不上诉。 2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第三审程序的设置其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三审终审只是表明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审理,而并非每个案件中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使案件经历三级法院审理。三审终审与两审终审程序的目的显然是不能完全相同的。从事实认定的间接性、事实信息的耗散性、高级审判机关的负担以及诉讼效率考虑,各国对三审终审制度的设计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如在法国。根据1998年12月28日修改新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规定,在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最低限额提高到25000法郎。诉讼标的额在此之下的判决就不得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xxx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东路178号。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与答辩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台仙民初字第470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上诉人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对于因教练行为,不论如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偿。认为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答辩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且该免责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十条的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至第九条归类到责任免除范畴,上诉人说是对保险范围的划分,不属免责条款范畴是不能成立的。按一般常人理解责任免除条款就是人们所说的免责条款,也可以说免责条款是责任免除条款的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是无异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 二、本案因未投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险》的责任由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以答辩人是从事培训驾驶学员的专门机构来推卸告知义务,也充分说明上诉人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上诉人作为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应该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将这些义务转给他人。本案中,答辩人并不存在任何的隐瞒或欺骗的情形。在保单中,保的车辆号牌明确写明是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 发展,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8月18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2篇 法 人:******* 地 址:*********************** 被 告:************************有限公司 法 人:******* 地 址:********************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结算款:*******元 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中标承建被告二期**********工程竣工,经被告组织五方主体单位并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合格,同时并投入使用。*****年***月***号被告********工程的合法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被告当年并投入使用直至现在。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决算后工程余款扣除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年满一年后在一个月内也一次付清。 时至今日,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结清下余工程款及 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到现在还欠*******元及利息未结算。被告却一拖再拖,不承担下余工程款,原告无奈只有求助法院,依靠法律程序解决被告欠账问题。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第3篇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 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 对于上诉的概念,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 ,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 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2] , 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 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 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 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 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 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 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 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 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 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 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 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纳度。上诉制度具有补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权利保障的功能, 通过初审和上诉两次的审判, 使当事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度。3.减轻法官的压力。对于那些争议很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 面对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一审法官常常不知道该怎么判决, 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上诉制度的设立就可以让不同等级的两个法院和多个法官来考虑这些问题, 使上诉法院成为初审法院的责任分担, 从而减轻初审法官因受社会舆论而带来的巨大压力。 二、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系在移植大陆法系的基础上逐步磨合改造而成, 是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在此之前我国也曾实行过以三级法院制和两审终审为原则、三审终审或者一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四级两审终审制逐渐的暴露出一些弊端,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上诉条件过于宽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 只要当事人愿意就可以提起上诉, 这样就极易造成诉讼投机, 使得有些当事人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律师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来鼓励当事人上诉, 导致那些原本在一审就已经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件不得不再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样以来极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 终审法院级别过低, 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 虽然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 但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3] 虽然近年来, 严格了我国的司法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院系统也吸收了大量的年轻人才,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还是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差一些的。另一方面由于初级人民法院和中院有经常的往来联系, 也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纠错功能的发挥。 (三) 我国法院系统行政色彩严重, 存在普遍的案件请示制度 我国上下级法院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但是, 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 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 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还有很多初审法官因为二审的改判会影响到自己的升职和奖惩等, 故初审法院法官经常会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意见。这样一来, 就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 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影响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四) 再审程序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说, 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 这种补充作用已经名存实亡, 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损害了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而且在我国检察院有发起再审的权力, 在上级检察院给下级检察院下达抗诉的指标的情况下, 检察院也会鼓励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 故许多当事人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监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本质。 三、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上诉制度, 应该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司法实践,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的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一) 完善现行我国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要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首先就应该考虑如何完善第二审程序, 使之更加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要实现好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就是要使这个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限制上诉条件和建立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来实现。今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 并借鉴国外的做法, 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小额案件不再能上诉, 相对来说对上诉的条件进行了很大限制, 是一个明显进步的趋势。但是我国的法院体系特别是地方的法院体系的建立是和我国的行政区划的设置基本上吻合的, 并且地方法院在财政方面还是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模式, 这样法院的裁判很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此, 笔者认为, 应该建立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 法院的财政等应统一由中央财政划拨, 不受地方财政的控制, 各级法院法官的薪金待遇和升迁等不受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的影响。 (二)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避免“终审不终”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固有特征之一。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家, 再审之诉是案件发起再审的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吸收, 变再审程序为再审之诉。应该把主动权交给当事人, 让当事人成为再审之诉的主体。当然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之诉, 法院可以设置审查程序, 对于没有错误的裁判可以不予受理或者直接驳回起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是全面的监督, 这有悖于民事诉讼是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使检察机关能准确把握自己的民事抗诉权, 并可以提高这种权力特行性, 减少这种权力的随意性使用。 (三)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如前文所述, 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而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仍然采用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这样可以减少审级不足而带来的弊端。具体的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审终审制: 1.限制第三审的受案范围 西方国家对三审上诉的限制, 各国立法与判例也不尽统一, 但是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 排除终审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 是西方各国的普遍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上诉状应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但并没有对准予上诉的理由予以限定。所以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程序的上诉应该规定只能就原审判决或者二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上诉。 2.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所谓上诉许可[4] , 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申请应该经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 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如德国法上对非财产案件的上告实行许可制, 只有经过州高级法院在判决中宣告许可上告的, 才准许提起上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 可以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对于哪些已经经过二审审判但还没生效的判决, 当事人想要提起第三审上诉, 必须经过二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三审上诉。 3.第三审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担负着对全国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不可能承担大量的第三审案件, 因此, 可以将第三审的审判管辖权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对第三审上诉是否受理的决定权应归第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受理第三审上诉在操作程序上基本上可采用受理第二审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间内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 应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对原审法院不信任, 也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 4.实行飞跃上诉制度 飞跃上诉制度, 也叫越级上诉制度, 指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达成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协议, 从而跳过第二审法院向第三审法院上诉。[6] 借鉴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 我国也可以采取越级上诉制度, 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越级上诉是否受理同样应由第三审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第三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按通常情况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更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自愿不提起三审上诉的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不提起该上诉的协议, 这是当事人处分上诉权的行为, 法律上理当允许, 其实际效果也可以减少案件的审级。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而是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之上。鉴于笔者的知识范围和认识水平有限, 上述有些观点也许存在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和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也会不断的改革创新, 相关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健全。 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 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 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 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 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5. [2]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3:353. [3]杜惠滨, 杜洪娟.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J].世纪桥, 2009, (9) :24. [4]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94. [5]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J].法学研究, 2010 (4) . 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第4篇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5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女,35岁,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邓**,男,50岁,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邓**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截止2月12日医疗费7843.5元、护理费750元、误工费1235元、住宿费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共14243.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8日上午,原告骆**提一桶污水到自家屋后倒,被告与众原告相邻而居,恰逢当日被告的次儿子结婚,在家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被告认为骆在其儿子结婚当天在其屋前倒排污水对其不吉利,遂带其大儿子邓**等人将污水泼到骆身上,并将骆踢倒在地,后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骆**的儿子林**听到骆的呼叫声后赶来阻止,又遭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持木棒、菜刀、砖头欧打,致使林**头部等身体重要部位受到重创,左小腿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后骆**家人林**、林**、李**、邓**等人见状后出来劝阻,也受到被告及其亲戚朋友等人欧打,导致林**、林**、李**、邓**等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NO9920997、NO9920991、NO9920992、NO9920994)。 事后,众原告均到***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林**、林**、李**三人伤势较重,当日被送至***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中林**、李**住院治疗了10天(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NO0083621、NO0043735),于1月17日治愈出院,而林**伤势则比较严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截止2月12日,众原告花费了医疗费共7843.5元(见医疗收费收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省200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众原告的经济损失还有:误工费2750元、住宿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唆使多人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众原告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众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6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A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花园一幢一梯201房。 被告B航空公司,住址为XX市XX区XX路90号XXX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联系电话:1317070XXXX。被告XX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C机场公司,住址为KK市ZZ区NN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联系电话:1867687XXXX。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原告A女士乘坐B航空公司的航班从C地机场起飞往某地,并将饲养了四年的宠物狗“旺财”随机托运。登机前,A女士将“旺财”用自己准备的笼子装好,行李托运柜台的工作人员将笼子进行打包并检查后将“旺财”送上飞机。降落后,A女士被告知,在飞机起飞前,由于A女士自己准备的托运狗的笼子有问题,导致“旺财”跑了出来。“旺财”跑出去以后,B航空公司和C地机场派出了工作人员前往寻找,但是找到“旺财”的时候它已经跑到飞机跑道上。此时距离下一趟航班降落只有一分钟的时间,为了不影响航班正常起降,C地机场工作人员最终将“旺财”击毙。 原告认为,本人依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征得承运方同意后办理了托运手续,装运宠物狗的笼子经过行李托运柜台的工作人员打包并检查,然后,由他们将“旺财”送上飞机。原、被告双方的交易行为自愿、合法,原告没有违约、没有过错,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造成宠物狗逃跑的责任在于承运方,是他们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最终击毙林宠物狗,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承运方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像“旺财”这样的狗,市价为50000元。我养它四年,花了巨大资金,这个不跟二被告算账,但它的死,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权且要求二被告向我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这次办理狗的防疫和托运手续共花费了10000元,原告也预交了本案的诉讼费用1550元,这些费用均应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具状呈诉,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KK市ZZ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某某 2016年10月19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B航空公司,住址为XX市XX区XX路90号XXX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联系电话:1317070XXXX。答辩人XX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C机场公司,住址为KK市ZZ区NN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联系电话:1867687XXXX。 现就A某某诉我方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由于A女士自己准备的托运狗的笼子有问题,直接导致“旺财”跑了出来。承运方在托运环节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于是不应对“旺财”的走失承担责任。我们可以现场检验该笼子存在的问题。 2、“旺财”跑出去以后,B航空公司和C地机场派出了工作人员前往寻找,但是找到“旺财”的时候它已经跑到飞机跑道上。此时距离下一趟航班降落只有一分钟的时间,为了不影响航班正常起降,C地机场工作人员无奈将“旺财”击毙。这是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承运方不须对“旺财”之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实有机场监控录像做为证据。 3、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方不须向A女士退还托运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KK市ZZ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B航空公司(盖章) C机场公司(盖章)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7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路43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 1 诉人也从未认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诉人一个举证责任。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请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有所差异,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速的结论。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事故发生上的责任与损害形成上的责任存在不一致之处。在本案存在得特别突出。被上诉人亲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脑损害失血过多。而颅脑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影响。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持续性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农村居民的事实。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法释„2002‟17号)明确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至今有效。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民事上诉状范文 第8篇 一、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概述 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典》中, 都普遍规定了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但各国 (地区) 对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念却不尽相同。如法国学者[1]认为, “所谓民事附带上诉是指仅仅有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又如日本学者[2]将其表述为, “附带控诉是指被指控人趁指控的机会把指控审判的范围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扩大, 并请求受诉法院审判其主张的申请”。再如台湾学者[1]是这样表述的, “附带上诉者, 当事人之一对于第一审判决中不利于己的部分提出上诉后, 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 请求废弃或变更第一审判决不利于己的部分, 而扩张有利于己部分判决的行为。”通过以上国家关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概念的剖析, 笔者认为民事附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上诉请求后, 另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对其不利的部分, 在上诉期满后, 舍弃上诉权后或上诉被驳回后, 依附于上诉人的上诉程序, 在上诉人的上诉范围内请求法院撤销和变更对其不利的判决, 作出对其有利判决的上诉请求。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内涵中看出, 它与民事上诉制度不同, 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 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具有依附性 既然说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具有依附性, 那么便有其依附的对象。附带上诉依附的对象则是上诉人提起的上诉, 大陆法系把它称为[4]主上诉, 之所以称为主上诉, 是从附带上诉的层面来讲的。严格来讲, 附带上诉的依附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附带上诉的提起依附于主上诉。附带上诉的提起要以主上诉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 只有上诉人提起了主上诉, 丧失上诉权的被上诉人才可以在上诉期满后依附于上诉人的主上诉提出附带上诉。否则, 被上诉人不可以提出附带上诉。第二, 附带上诉的存在依附于主上诉。主上诉不仅是附带上诉提出的前提条件, 而且也是附带上诉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上诉人撤回主上诉或者主上诉被法院驳回, 那么主上诉和附带上诉一并不存在。 (二) 当事人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主上诉是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 而附带上诉则是由被上诉人对主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这样看来主上诉与附带上诉的双方当事人是重叠, 不同的是在主上诉和附带上诉中当事人的角色发生的变化。 (三) 当事人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主上诉中的上诉人与附带上诉中的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均是希望通过二审程序撤销、变更不利于自己的部分, 作出维护、扩大或变更有利于自己的部分。如此一来, 两诉讼中的当事人便存在相反的利益要求, 从而使二者的诉讼目的呈现本质上的冲突性。 (四) 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审理范围具有一致性 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对二审审理范围采取的是有限审查制度, 即二审审理范围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而附带上诉制度依附于主上诉的存在而存在, 由此, 附带上诉的被上诉人应在主上诉人请求的范围内提出附带上诉, 不得超出主上诉的范围。从这一角度出来, 便很容易理解二者审查范围的一致性。 (五) 两诉在审理方式上呈合并性 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应使用同一程序审理。一来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具有诉讼地位的双重性、诉讼目的的对抗性以及存在与提起的依附性, 这都紧密的将二者联系起来。又从审理范围的一致性归结出附带上诉与主上诉应有相同的审理方式。再者, 附带上诉与主上诉使用同一程序可以减少诉累, 节省司法资源。 二、我国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 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案件数量大、涉及范围广、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 需要引进新的制度来解决。而通过对附带上诉制度基本理论的探究, 我们发现其可以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某些方面的不足。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上诉制度。近几年即使在学者们高亢的呼吁下, 新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仍未采纳这一制度。 追逐我国上诉的足迹: 1.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采取全面审查原则。这意味着二审法院对一审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重新审查, 不管被上诉人是否提出上诉, 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附带上诉。 2.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的审查范围进行了调整, 采取有限审查原则, 但是1992年最高院针对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又采取了全面审查, 这在本质上发生了矛盾。附带上诉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 3.1998年最高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36条对二审审查范围进行了界定, 但在这种规定下, 在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是不公平的。但我国现有制度不足以解决这一弊端, 从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法理和诉讼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来看, 大陆法系国家的附带上诉制度却可以解决我国的司法不足, 促进司法稳定。 三、附带上诉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从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概述中我们发现其可以阻止恶意上诉、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结合我国诉讼实践的客观需求, 采用此项制度在我国是可行的, 具体表现在: (一) 全面贯彻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也就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只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 如果被上诉人没有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上诉, 则丧失上诉权, 换句话说,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只能防御不能发起进攻。这有违诉讼基本理念, 而采纳吸收附带上诉制度则可以解决困境, 符合诉讼理念。 (二) 具有安定诉讼程序的价值 我国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审判后, 上诉率较比其他国家一直持续高温。其原因可以归咎于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实质性限制。只要一方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 就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这样一来, 就可能导致上诉权滥用, 从而为一些当事人恶意启动二审程序创造了机会。而另一方当事人就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放弃了上诉或错过了上诉期限。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就先下手了强提起上诉。而采纳附带上诉制度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根基。附带上诉可以使被上诉人在上诉程序中对因第一审判决不服部分进行救济, 这一方面可以使息诉的当事人有救济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恶意诉讼的上诉人卷入附带上诉程序中, 从而起到牵制作用, 使诉讼程序得以安定。 (三) 提供充分便捷的救济渠道 在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下, 被上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以在丧失上诉权后,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自身的利益进行救济: 1.调解。被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合法原则与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2.发回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裁定撤销原审判决,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申请再审和申诉。被上诉人可以在二审法院审判终结后,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救济自己的利益。但是, 现行的救济途径不足以给被上诉人提供充分快捷的救济。因此, 可以增加附带上诉制度。而附带上诉的优点就在于快捷便利, 它可以把上诉程序与附带上诉程序合并审理。由此, 给予被上诉人充分快捷的救济需要。 四、结语 我国上诉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很多弊端意味着现行的上诉制度需要改革, 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对上诉制度的不足填平, 而附带上诉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它可以一方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 又可以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科学配置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 还可以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此, 我国移植附带上诉制度有其可行性, 附带上诉制度也应该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摘要:民事附带上诉制度作为一项诉讼救济制度, 旨在保障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在上诉人提起上诉后, 被上诉人可在上诉期满、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被驳回后, 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 保障其诉讼利益, 依附于上诉人的诉讼而提出其诉讼请求, 以此使其诉讼利益得以保障。本文以民事附带上诉的基本原理为出发点, 结合我国的上诉制度, 从而得出民事附带上诉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附带上诉,现状,可行性 参考文献 [1][法]让.文森, 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 (下) [M].罗结珍译.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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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1   上诉人:王,男,汉族,1x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x4x21x4x5   上诉人:王*玲,女,汉族,1x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乡*村*组,身份证号:41x4x21x1124   被上诉人:张*杰(原审原告),男,汉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办事处**街南拐*号。身份证号:41x4x21xx2x222   原审被告:李*步,男,汉族,1xx4年5月2x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x4x21xx4x52   原审被告:焦*霞,女,汉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区单元*楼*户,身份证号:41x4x21xx4x2   上诉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x4年4月11日作出的(x3)汝民初字第1xx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x3)汝民初字第1xx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王、王*玲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导致错判,因而我们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张*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杰与李*步之间的借款协议存在,但款项是否交付是否归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认定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仅以借款协议为证据,认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张*杰借款四万元属实,明显证据不足。尽管原告出示了x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协议却没有提供借条或者收条及汇款凭条等能够证明出借人张*杰向李*步交付四万元借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x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x1]442号)第31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协议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x元现金的义务,就应当就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提供了借款协议,这只能证明借款协议成立,并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四万元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约定款项是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原告仅仅是提供了借款协议,没有提交借条或者汇款凭条等表明出借人张*杰已交付借款四万元的证据,一审法院却仅以借款协议此认定借款借款属实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张*杰无法提交借条有可能存在借款已归还,借条被李*步收回的事实,而借款协议往往有一式两份或多份的情况,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借条,将有可能导致一笔借款讨要多次的情况。一审法院对我方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不置可否,明显不能让人信服。二审法院应责令一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借款协议中第四条“4.乙方自愿以房产小车豫DL4号车辆抵押给甲方。如逾期违约,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财产,甲方有权占有或处理并优先受偿。”是无效的,甚至连车和证件也没有交付,一审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车质押在原告张*杰处?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错误。   只有借款真实存在,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认定,那么担保人自然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认定上诉人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借款协议中既约定了债务人(李*步)提供的豫DL4号车辆的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保证人王、王*玲、焦*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原告方又否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李*步为该笔借款提供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一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主债务人李*步的豫DL4号车辆质押在原告张*杰处的事实,就应该依照上述法律判决以该质押物优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在判条中没有任何显示,让我们几个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错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二x一四年七月十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2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x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x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x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x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x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x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x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x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3   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丰台区丰管路1x号x号楼x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上诉人:丁,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大街号1x号楼x单元号   电话:   上诉人:刘,男,1xx2年4月3x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娄x路x弄x号x室   电话:   原审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园南里3楼1门号   被上诉人: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市xx区号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x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x.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x12,x12x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x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x.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x、1x、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x页第x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x%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x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x、5x、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x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x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x.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x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x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x5—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x5x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x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x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x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x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x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4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生于1x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路号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x号   法定代表人:邓。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x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x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x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x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x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5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城西办事处xx社区北路xx小区公寓x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住**市**区城北监狱宿舍1x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附x号。   上诉人因原告彭与被告郭、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2年x月23日做出的(x2)武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自托,且鉴果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审法院应不予认可,且一审中被告又声明对自托的结论不应认可,故被告无需申请重新鉴定。   (二)、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后期手术成功则无需长期药物依赖,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术,成功与非,尚未自知,一审判决仍将后期手术费用及长期药物依赖一并判予我司赔偿,一审对其事实认定不清,且明显偏袒被告,不能领我方心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八月一十三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6   上诉人: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 ,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诉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5)民初字第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张潇文并没有提供其每天增进营养的相关票据,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建议,故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x1元,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   综上:望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x5年xx月5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篇7   上诉人:何,男,汉族,生于x年x月23日。   上诉人:冯,女,汉族,生于x年10月21日   被上诉人:杨,男,汉族,生于1x年11月x日   被上诉人:交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柳,男,汉族,生于x5年x月14日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生于x年2月20日,   被上诉人:xx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分公司   负责人赵飞,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xx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武,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xx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1、原审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受害人未获赔付的前提下,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x5〕5号,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显然,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且被上诉人xx公司、柳要求承担其垫付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属于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之下,对错误程序置之不理。   2、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及承担(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第三人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杨提出独立请求未交诉讼费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原审中上诉人对该问题一再阐述,人民法院不予理睬。   3、本案中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提出诉求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亦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诉求,本案针对杨赔偿问题存在两个诉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提出诉求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处理,明显错误。   二、 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乘车人杨、冯常宏、王瑾、康辉、闫碧昊、杜娟、滑文婷、任雪、奂栋梁、杨会鑫、陈海涛、王新丽、石超超、冶红梅、李瑾、刘桂林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依据本案事实,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杨左臂受伤属于客观事实,但是杨左臂伤残原因系在两辆车行驶中相错时,杨将左臂伸出窗外,致使受伤。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完全应当预见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将手臂伸出窗外可能造成的后果,且明知法律禁止该行为,但是依旧我行我素,将手臂伸出窗外,造成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分配原则,由于被上诉人杨其对于自己受伤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不顾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旧认定杨无责,明显错误。   2、认定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柳承担次要责任不符合客观实际。此次事故在庭审调查中已经查明柳驾驶甘P0366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雨天视线不清撞到了王驾驶的甘H2xx60、甘N1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尾上,且未及时刹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由柳承担,次要责任由王承担,判决按照三七比例承担责任严重不公,与客观事实不符。   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柳损失:“1、支付了16名受伤乘客医疗费30x42.55元;2、支付给冯常宏施救医疗费1500元;3、支付除杨外15名受伤乘客达成协议给付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0元; 4、车辆停运损失1x000元(34500元)、5、车辆维修费用23565元;6、车辆施救费x500元”。被上诉人柳上述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酌情认定部分纯属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原审的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部分条据,其中部分条据的真实性有待查证。①被上诉人主张承担其人情费,并提供白条条据予以佐证,人情费本身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依法本就不应当支持,同时,由于提交所谓“人情费收据”,提交所谓“国家机关的白条”,该部分证据因为违反事实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基于常识,国家机关收取费用应当依法出具相应纳税票据,但是不能举证合法票据,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取得合法性无法断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原审凭空想象,随心所欲,主动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被上诉人主张的人情费变更为精神抚慰金完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每天的停运损失为500元,酌情的依据在哪里?客观事实又在哪里?原审法院随心所欲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且裁量没有任何依据,仅凭法官主观武断,实难令人信服,且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系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上诉人不应担赔偿。原审在被上诉人车辆未确定损失,仅凭被上诉人柳提供的车辆维修费收据23565就认定车辆维修费23565元,证据不足,且被上诉人对该部分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无法举证,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明显有误。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施救费x500元,因无法证实客观存在,又举不出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再次酌情,实难令人信服。   4、对原审认定杨交通费xx32元,住宿费1x65x.x5元,护理费105.5元,被上诉人杨在原审庭审中无法举证证实住院天数,且也没有特别医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50天的依据何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住宿费部分票据失实,应予排除。原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举证以“宕昌县民政局”为抬头的票据,企图以此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该票据记载金额进行赔偿,但是,该证据材料完全不符合作为本案证据的属性。①由于该份证据材料非以受害人或者护理人员的姓名出具,而是以民政局为抬头出具,那么这份证据材料的产生是民政局正常差旅活动中产生,还是在受害人求医过程中产生?如果在求医过程中产生,又如何成产生付款人是民政局的记载?故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性本代理人存有异议;②由于该票据是以民政局为付款单位,基于常理,民政局也应当在发票产生之后将之带回单位作为记账凭证,却又如何能够堂而皇之出现在严肃的法庭之上,作为个人请求权的依据?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被上诉人杨没有遗嘱,出院之后的护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支持,交通费部分不客观,不真实,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明显有误。   三、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杨对假肢安装费举证不能,原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所作裁量违背了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   1、原审再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向人民法院举证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伤残鉴定委托书,该委托事项中明确委托事项为伤残情况,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未委托对杨假肢安装费用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超越了鉴定委托范围,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本案中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仅仅以被上诉人杨与爱医院的假肢配装协议安装英国产的智能假肢为依据,该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违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原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在依法登记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超越执业范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向上诉人提供其执业范围资质和执业人员资质复印件,根据上诉人向甘肃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查询,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资质做假肢配置费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24432-)对鉴定机构人员组成,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做了明确规定,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权做假肢配置费用的鉴定,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假肢费用赔偿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432-》明确规定,对于假肢的鉴定标准应当是“普通适用型”。 本案中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仅仅以被上诉人杨与爱医院的假肢配装协议安装英国产的智能假肢为依据,作出评定结果,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的现实需要完全不符,违反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标准的评定依据,以进口的52万元的高级智能假肢作为依据,所作评定意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普通适用器具范围,数额严重偏高。原审法院不顾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业务范围,且鉴定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不客观不公正,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之下滥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安装一次假肢的费用为25万元,需更换6次的认定,比鉴定机构鉴定的5次更换还要多一次,客观依据何在,公正何在?原审中上诉人向法庭阐述了其他鉴定结论腿部缺失,残疾器具辅助费为2万元的鉴定书,原审法院顾忌被上诉人杨父亲为舟曲县民政局局长的缘故,对该案特殊处理,且裁量明显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对上诉人极其不公。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严重不公。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法自由裁量,随心所欲,将法官的主观臆断发挥的淋漓尽致,明显不公。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此呈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2.×××;

上诉理由:

××××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上诉状范文1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一)两审终审制约了上诉的功能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可谓是独树一帜。在审级制度的设置上,公正与效率似乎总是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审级越多,当事人有更多的上诉机会,有助于减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反之,减少审级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却可能造成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民诉法规定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是基础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中级法院是终审法院。但是相对与省高院和最高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业务能力偏低,地区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着偏差,由此对司法统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次,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因此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往往难以做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行政依附,对两审终审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全面审查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上级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以外的第一审判决内容。“不告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程序中当事人意思的主导性。这一原则不但适用于初审,也同样适用于上诉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围绕”是否等同于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上述规定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三)“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诉讼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决的最终性和权威性。判决的终局性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民事判决力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司法的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义。与上诉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的是再审程序的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然而正是“为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提供多种手段和途径”,导致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削弱,并进而影响到民事司法的整体权威性。“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这不仅有害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严重违反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这种“补充”早己突破了其作为一种例外救济的或然性,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性完善 (一)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之发生 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提供可乘之机,并严重影响上诉功能的发挥及其目的之实现,并导致诉讼成本之增加。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进一步的限定。 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审级制度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经过,判决即于宣示时确定。 3.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即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过程或者法院指挥诉讼从事审判的过程,不应使国家,也不应使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牺牲。 (二)确立附带上诉 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或判决做出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与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一样,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也应当提交附带上诉状,而不得以口头形式提出。附带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理由。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三、结语 在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上诉制度的完善应当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上诉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层面上需要因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树立体现时代的特点和精神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上,应当以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区分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审级的功能,同时对上诉审理范围、方式和上诉审的各种裁判种类的具体适用问题,通过对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价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的反思——从刑事诉讼的角度[J].法学,1999,(12):23.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民事上诉状范文3 一、麒麟吐玉书白陶圆斗赏析 麒麟吐玉书白陶圆斗制作于清代光绪年间,作者不详,待考;它是一件以麒麟图案为装饰的代表作品,陶斗直径8.4厘米,器型正面呈拱圆状,斗面过渡柔和,圆润饱满。器型表面稍显粗糙,胎色为白色,装饰内容为“麒麟吐玉书”。麒麟是我国民间传统神兽之一,它是众多中国古籍中记载的一种神物,与龙、凤、龟一起在民间被称为“四灵”,代表着吉祥、太平、长寿的含义。麒麟吐玉书是我国民俗文化中的一个典型的传统神话故事,相传孔子降生之夕,有麒麟吐玉书于其家,上写“水精之子孙,衰周而素王”意喻孔子有帝王之德而无帝王之位。它是麒麟送子故事的本源,见载于王充《论衡?定贤》及晋王嘉的《拾遗记》。在斗面装饰图案中,麒麟居于斗面下方,周身布满鳞甲,三足落地,一足上翘,尾部呈扇形羽状散开,抬首吐出“玉书”,图案所绘之线条概括精炼、麒麟动态自然活波,在麒麟周边设计者又装饰了三个心形图案和两个“骨状”玉牌图案,围绕“玉书”四周则紧密设计出四个玉牌,这一装饰设计样式相对于传统的“麒麟吐玉书”图案来说,有一定区别,较为新颖,图案内容从整体到局部设计,内容丰富,但却繁而不乱,麒麟表现主题突出,是一件难得的民俗图案装饰珍品。 二、青龙踏云纹黑陶圆斗赏析 青龙踏云纹黑陶圆斗制作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作者不详,待考;陶斗直径8.2厘米,器型正面呈拱圆状,斗身圆润饱满,黑色胎体,经无釉磨光,细腻如玉,叩之有金石之声;斗面图案内容为“白龙踏云纹图案”。龙是我国民俗文化里的主要图腾和主要象征,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龙代表了帝王之象,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曾被称为龙的传人。在我国十二生肖中,龙与白虎、朱雀、玄武并称“四兽”。例如我国传统民俗文化中的舞龙会、龙灯节、赛龙舟、祭龙王等等活动都和龙有着紧密的关联。在我国古籍中也对龙有着各种各样的记载,如《周易》中述:“乾,初九潜龙勿用;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九四或跃在渊,无咎;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上九亢龙有悔;用九,群龙无首,吉。坤: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说文》中述:“龙,鳞虫之长,能幽能明,能细能巨,能短能长,春分而登天,秋分而潜渊。”在陶斗装饰中,两条青龙分别用白描的形式表现,分居斗面左右两边,龙身、龙头、龙尾对称;龙角和龙足刻画精细,斗面上下绘制“云纹”,观之有两龙在天翱翔之象,图案设计巧妙,构图饱满,特别是龙眼的表现,一龙眼观上,一龙眼观下,上下形成对比,生动自然,栩栩如生。而在民国制《白龙踏云纹黑陶圆斗》中的龙则用白线勾勒,黑斗白龙,对比鲜明,龙头向内,龙口张开,斗面烟口正置于张开的龙口内,好似吐出的一颗龙珠,龙身卷曲盘绕圆斗四周,云纹从左右两边部分切断龙身和龙足,使龙身和龙足若隐若现于天空,龙鳞则用三角状线条描绘,恰巧与云纹的曲状凸线形成一定区别,从此斗设计图案上来看,作者了解我国龙文化的深层内涵,且对龙形象具有较高的表现技巧和审美意识。 三、虎踏云纹白陶圆斗赏析 虎踏云纹白陶圆斗制作于清代宣统元年(1909),作者不详,待考;陶斗直径8.0厘米,器型正面呈拱圆状,斗身圆润饱满,白色胎体,经无釉磨光,细腻如玉,叩之有金石之声;斗面图案内容为“虎踏云纹图案”。虎文化在中国渊远流长,虎是中国的传统图腾和象征之一,更是中国传统民俗文化中的一个典型形象。中国古代就有“虎将”、“虎臣”的称谓。虎是古代兵符中的图案,被称为“虎符”。虎的形象在我国民间广泛应用。《风俗通义》中述:“虎,百兽之长也,能执搏,挫锐,噬食,鬼魅。”在《易经?革》中也述:“大人虎变”。在《史记?五帝本纪》则记载:“轩辕乃修德振兵……教熊、罴、貔、貅、虎,以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列子?黄帝》中述:“黄帝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帅熊、罴、狼、豹、虎为前驱,以雕、鹰、鸢为旗帜。”的描述。在虎踏云纹白陶圆斗中对虎形象的表现,作者采用了单线白描的形式作了写实勾勒,图案中的虎刻画细致生动,虎头正对观者,一对虎眼圆睁,虎纹和虎毛均采用点状虚线绘制,虎口微闭,虎须外张,特别是虎后腿部的卷状曲线表现,把老虎刻画得栩栩如生,这一表现形式与我国民间刺绣虎和剪纸虎的形态极具相似,把虎作为装饰赋予了陶斗祈福避灾吉祥美满的民俗寓意。 民事上诉状范文4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民事上诉状范文5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38-01 审级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审级制度的科学、合理更能体现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正义。我国将四级两审终审规定为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其可行性,防止和避免多审级造成的不便;且我国设立的监督审判程序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审终审的社会基础也在发生着变化,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挑战,弊端也日益明显。 一、审级制度的意义 所谓民事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审级制度不但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机制,也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保障机制。审计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审级制度能够促进审判的公正性。司法的权威性是以裁判的正确性、公正性为基础的,虽然审级制度无法保证法院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正确的、公正的,但是从总体上说,一个案件经过不同审级的层层过滤,裁判的瑕疵会得到最大程度的矫正。 其次,审级制度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制度基础。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享有审级利益,从而能够启动和利用诉讼程序。受到不利裁判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刑事上诉权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 再次,审级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在实践中,由于法官认识上和素养上的差异,类似的或相同的案件由于不同的法院初审,其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而审级制度的程序功能则可能使这样的案件的终审归属于同一法院,从而保障其法律适用的统一。 最后,审级制度使法院的职责、功能更加明晰。一般而言,初审法院的职能主要是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做出裁判;而上诉审法院则以下级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为审理对象,判断其妥当性,从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如上所述,国家设立审级制度是用来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判的错误的,即审级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公正和正义,公正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是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二、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一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一项制度的设立必然有其社会基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国情而确立的。 (二)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大量不满二审判决的案件纷纷涌向再审程序,最终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任何案件,无论其诉讼标的额大小,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针对可以提起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即可启动二审程序。我国现行法律的上诉条件规定的过于宽泛,导致一些简单的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效率于经济原则。 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终审法院对法律的诠释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一步,而诠释能力与法官的执法环境、执法水平密切相关。根据级别管辖制度,绝大多数的案件中级法院成为主要的终审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来讲偏低,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对某一法律的认识难以统一,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3.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地方各级法院组织、经费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造成极大的障碍。 4.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缺少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事实审又为法律审,上诉法院既为事实审法院,也为法律审法院,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却没有设定专门的审查程序,在此情况下,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总结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完善,影响到国家法治的宏伟目标。法治的一个根本标志是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法律绝对权威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要靠公正的司法来推动。司法是需要成本的,甚至是高成本的投入,但是由于法律的基本理念是公正,因此不能过多地考虑成本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制已经相当成熟,他们的法律制度我们应该有选择地借鉴。 参考文献: [1]刘雪松.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行政与法,2006(1) [2]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民事上诉状范文6 【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X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法官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两个多月的实习,获得了一些初浅的体会。进XXX法院后,我被分在了民一庭,这对我是很有利的,因为民一庭是整个法院里案子最多的庭。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负责带我实习的法官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两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整理卷宗几十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 2、旁听案件。XXX县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刚去的那段时间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庭审的临时记录。在庭里的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做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所以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人,被告,被告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一位姓龙的法官到县城周边区域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在法院里呆了几个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XXX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一般需要公告送达的或者涉及财产的稍微复杂的离婚案件都由民一庭受理。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案件增长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赔数额高,原告胜诉率高,获赔数额相对较少,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唯有一件因受害人死亡,法院才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三是车辆及人员的流动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增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四是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赔偿执行不到位现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大多是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 两个多月的法院实习使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XXX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如果经历也是一种积累,那么这两个多月来无疑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最后我要说的是: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二】 实习前言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文理学院法律系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所在的部门为XX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内容全面,无特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间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具体的实习内容有:听庭(旁听),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般劳动争议其他劳动争议、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他财产损害纠纷、商品房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它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阅读、了解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调解书、人的词、法院的上诉函件、发回重审的函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卷宗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书,盖核对无异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单顺序整理材料,敲上页码,填写好卷宗的清单,再写好封面,由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上长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档案室归档;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递、和送达回证、传票、合议庭通知、排期指定书的院印盖章、拿送信件报纸和杂志、调档案、打字、复印资料、到法院图书馆看法学书籍杂志等等。 三、实习主要过程 20XX年4月17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519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听一个一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的一审案子数量是比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较幸运。此案的具体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的第一被告改变照明线路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巨额财产损失,原告请求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其他时间对照着现实的各种法律文书,看法律文书教程,颇有收获。还学会了盖各种章。4月19日,通过一个二审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了解了“庭询”这一二审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没提到的开庭事项。庭询是指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并亲历了一个背靠背的调解过程,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是和当面调解相对,是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月21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4月24日早上,参与了在十三庭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过程,得知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之前,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下午去复印室复印诉讼材料,了解复印机的多种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蒋老师去去开庭了,是个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案必经调解程序,但没有调解成功。往后也听了不少离婚纠纷的案件,这反映了离婚已是应受关注的个社会问题。下午学会退卷工作。往后几天在法院图书馆看了些好书,比如邱聪智的《新订民法债编通论(上、下)》、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五一长假后听了劳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一些案件,进一步了解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5月14日,目睹了许枫老师如何处理“紧急事情”。 许老师通知一个远从四川赶来XX打赢官司的中年妇女来拿传票。那中年妇女由于某些原因急着要回家但拿不到钱没耐心很气愤,很固执扬言要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手指。许老师苦口婆心,从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来拿传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说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厅处理一些诉讼发票的。5月28日,早上连听两个案件,一个是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疑义。所以没正式开庭,只进行了谈话了解一些情况。另一个是属于“一审就应该调解掉的案子”,因为有一些案件,诉讼成本过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现实的解决矛盾,调解或许是条好途径。其他时间,还听了一些其他赡养纠纷、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学习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在忙时,还帮忙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 四、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页码有时要一连敲几百个,这是个很没技术的工作,刚开始有时心里会有抵触。我的处理是双手轮换的敲页码,用右手时追求速度,用左手时赋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开发右脑。有了这个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务。写封面时,自己可以设立多加个目的,如练好书写。这样可以增强行动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复印上百页的诉讼材料时,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两个按按钮的时间间隔,用心这很容易找出,根据这个频率,机器的启动复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复印时你还可以跟着节奏做腹式呼吸,调解一下疲惫的身心。以上就是针对这次实习中不是很喜欢工作的处理或诀窍。处理好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会很愉快很轻松。 五、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这是第五法庭王审判长在一次调解中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颇深。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判决判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 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1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诉人向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出让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地号为:   住宅用地[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后发现,出让人在转让前将上述用地租赁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兴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诉人向广州市规划局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被上诉人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随即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发函,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上诉人认为,其受让后,有继承履行出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有义务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在兴建建筑物时,即使合同未约定由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作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的函》,但是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后,仍未办理申报手续。   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制止被上诉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了上诉人的物权,为此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但是原审法院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临时建筑物建设规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事宜,以及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拆除为由,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才产生了本案的诉讼。而不是依据《合同法》,   因主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第二,即使合同未约定规划以及施工申报义务的归属,但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履行。结合第一、第二点,原审法院以没有合同依据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第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即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只要建筑物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以拆除,应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非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建设单位即被上诉人对该违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对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3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2、……   ……   上诉理由:   1、……   2、……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供当事人对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时用。   2.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上诉请求,应写明具体的请求目的,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还是部分改判。   4.上诉理由,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如认定事实错误、确定性质不当、适用法律不当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4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5   上诉人(原审被告): A ,男,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xx市 街 商店工人,住址:xx市 区 庄 街 里 号。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B ,女,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xx市 厂工人,地址:xx市 区 里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C ,女,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xx市 汽车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区 道 里 栋 号。   上诉人 A 因与被上诉人 B 、 C 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 区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 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 19 年 2 月 日,所有继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 A ,靠东边的一间分给 D 。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 A 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 A 和 D 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 A 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 A 和 D “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以上《家庭协议书》显然不属此类,即便是可撤销合同,被上诉人 B 、 C 也丧失申请撤销的诉讼时效。同时《家庭协议书》更不具备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以已签署生效的《家庭协议书》既不能被撤销又不能被解除,仅仅是没有去办理物权变更手续,怎么会导致合同失效、权利被放弃的后果呢?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 (诸当事人之母) 年去世时,当时 D 健在, D 对其母亲 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 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 年 月 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 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 A 之妻王 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 区 楼 门 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 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 购买的富秀园 5-17-702 室竟想当然地写为 KK 国十区 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 A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明显违法, 判决结果有失公允 。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A    年 月 日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6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7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 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上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2. 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上诉请求写明请求撤销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4.事实与理由写明纠纷的客观真实情况、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5.上诉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6.上诉状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1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对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诉人向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出让人”)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地号为:   住宅用地[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受让后发现,出让人在转让前将上述用地租赁给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兴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诉人向广州市规划局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被上诉人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随即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花都分局发函,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上诉人认为,其受让后,有继承履行出让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上诉人也有义务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在兴建建筑物时,即使合同未约定由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作为建设单位,被上诉人也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关于催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和建设工程施工申报等相关手续的函》,但是被上诉人在收到该函后,仍未办理申报手续。   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制止被上诉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实际妨害了上诉人的物权,为此上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并承担拆除费用。但是原审法院却以合同没有约定临时建筑物建设规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事宜,以及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拆除为由,认定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请求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没有理由和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排除妨害权,才产生了本案的诉讼。而不是依据《合同法》,   因主张违约而产生的诉讼。第二,即使合同未约定规划以及施工申报义务的归属,但按法律规定,应当由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履行。结合第一、第二点,原审法院以没有合同依据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第三,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即无需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只要建筑物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违法建设、是否应予以拆除,应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并非司法审查的范围为理由之一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申报、建设工程施工申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建设单位即被上诉人对该违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对x国用(20xx)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上的违章建筑物排除妨害进行拆除,并承担排除妨害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费用以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物业租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3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2、……   ……   上诉理由:   1、……   2、……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文书供当事人对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时用。   2.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上诉请求,应写明具体的请求目的,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判还是部分改判。   4.上诉理由,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如认定事实错误、确定性质不当、适用法律不当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4   (公民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字第__________号__________,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5   上诉人(原审被告): A ,男,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xx市 街 商店工人,住址:xx市 区 庄 街 里 号。联系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B ,女,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xx市 厂工人,地址:xx市 区 里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C ,女,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xx市 汽车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区 道 里 栋 号。   上诉人 A 因与被上诉人 B 、 C 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 区人民法院( ) 民初字第 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 19 年 2 月 日,所有继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 A ,靠东边的一间分给 D 。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 A 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 A 和 D 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 A 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 A 和 D “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以上《家庭协议书》显然不属此类,即便是可撤销合同,被上诉人 B 、 C 也丧失申请撤销的诉讼时效。同时《家庭协议书》更不具备合同法第94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那么,以已签署生效的《家庭协议书》既不能被撤销又不能被解除,仅仅是没有去办理物权变更手续,怎么会导致合同失效、权利被放弃的后果呢?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 2 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 (诸当事人之母) 年去世时,当时 D 健在, D 对其母亲 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 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 年 月 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 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 A 之妻王 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 区 楼 门 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 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 购买的富秀园 5-17-702 室竟想当然地写为 KK 国十区 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 A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程序明显违法, 判决结果有失公允 。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A    年 月 日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6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民事上诉状格式 篇7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 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上诉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民事上诉状是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2. 当事人写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上诉请求写明请求撤销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4.事实与理由写明纠纷的客观真实情况、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5.上诉状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   6.上诉状尾部写明日期,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民事上诉状格式 第1篇 上诉人: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_)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公民民事上诉状格式 第2篇 上诉人: 张某 女 40岁 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市某集团公司 职工 电话: 13910973978 住址: 委托代理人:孔威钧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 北京市天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董事长 电话: 地址: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8月1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2,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是海淀区颐和路4号天天小区的开发商,,上诉人张某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小区二期房产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区1号楼301室。在办理入住时,被上诉人正在上诉人的楼前启动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诉人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面积减少,而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产生争议。之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主张自己的权利,大概持续了4个月后,最终协商由被上诉人回购此房屋,即双方于4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见证据1)。 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积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并督促被上诉人履约,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这样又持续了数月,直至201月8日被上诉人突然起诉上诉人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一份“短信已发送”的图片证明,而一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我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被上诉人违约。 首先,上诉人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其具体为:(1)取得房产证。为了能够协助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上诉人把自己的定期存款提前取出,并从朋友处筹措钱款,还清了房屋的银行贷款,并于204月10日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取得房产证明,其编号为01####(见证据2,3)。(2)电话联系被上诉人履约。年4月27,28两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公司副总王某某电话联系,告知房本已办妥,可以履约了,而被上诉人却没有一点积极履约的意思(见证据4电话录音:证据5电话查询:证据6王某某名片 )。(3)搬家,为顺利交付房屋做准备。上诉人于2006年4月30日和5月21日分两次把家中物品搬运到其新的住处,有搬家公司的证明和出入天天小区的出门条为证(见证据8,9,10)。(4) 委托邻居办理相关事宜,并通知到被上诉人。上诉人考虑自己搬家后可能有时会不在,万一被上诉人不能及时联系到我们,也可以通过上诉人的受委托人联系或洽谈(见证据11委托书)。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收到了这份委托书。(5)上诉人的丈夫亲自留守房屋中,等待履约。在电话联系无果后,为防止被上诉人有其他情况,上诉人的丈夫独自留守在1号楼301室,直至2006年9月1日(见证据12)。可见,上诉人为了履约,已尽了最后的努力。民事上诉状范文样本由书村网提供! 其次,反观被上诉人的做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1)前期以各种理由应付,推脱上诉人的履约请求,后期却在上诉人丈夫9月1日搬离301室之后不到1个月,突然短信要求履约,办理过户手续。这一反常理做法,用意何在,让人不免怀疑其真实目的。(2)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能否真正起到通知的目的。被上诉人公司的副总王某也住在天天小区,他们也知道上诉人现在的住所,并且被上诉人也可以去通知上诉人的受委托人(两个邻居)。本合同的标的额如此巨大,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更稳妥,更安全的方式,郑重地通知上诉人履行合同,这也符合一个正规公司的做法。而他们却选择“发送手机短信”这一极为不稳妥地通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综上,不难看出,上诉人非但没有违约,而是在积极履行合同,一直拒绝履约的恰恰是被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一系列事实,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仅凭一个手机短信就认定上诉人违约。可见一审法官是在妄加裁判,请求二审法官予以纠正。 二,对证据的认定,一审法院有失偏颇,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首先,针对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公证书”及相应图片。我们认为:(1)短信发送是在2006年9月26日,而公证的时间是在2007年1月9日,短信的发送过程并非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所以“公证书”的作用仅是保全证据,它的证明力并不强于其他证据。(2)手机是一个很现代化的工具,几时发送,具体时间的显示,是完全可通过人为的操作去更改的。 其次,关于上诉人的证据。(1)证据4(电话录音)的通话时间与证据5(铁通话单查询)的登记时间,分秒不差。并且在一审中,王某也没否认录音中的人是自己;证据8(搬家公司的证明)与证据9,10(天天小区的出门条)的日期、时间,也是非常吻合的;证据11(委托邻居)也是很明确的,并且被上诉人也没否认。(2)以上证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以及收集方式上,都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 总之,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及采信存在瑕疵。 三,关于“买卖合同” 这份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诉人只能被动的接受签字,并且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这也对上诉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被上诉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会起草、签订无数份合同,而上诉人只是一普通老百姓,没有更多的法律常识。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针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承担合同更大责任的理应是被上诉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事实上,证据上以及在合同本身理解上,上诉人都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民诉法”、“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民事上诉状范文样本由书村网提供!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优秀上诉状【范本二】: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1 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10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 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缨路86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3 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中路中段体育场内。 上诉人1 公司(以下简称“1 公司”)为与被上诉人2 公司(以下简称“2 公司”)及被上诉人3 公司(以下简称“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05)咸秦初字第000178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驳回被上诉人2公司针对上诉人1 公司的起诉及诉请。 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为:“被告1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且原告与被告均不认可该声明。故合议庭对该份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这种判断与认定是不符事实和法律的,也是逻辑混乱的认定。 1这种认定不符合事实。 在原告的一审起诉书中就明确的声称:“第一被告(上诉人)召集原告(被上诉人2 公司)代表吴飞、被告代表周进修、洪瑶珠(被上诉人3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于7月8日13时30分签订了一份声明,作废原告(被上诉人2 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诉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瑶珠签订,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负责,声明签字后即付工程款。”这说明,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2 公司是明确同意并认可上述三方所签订的声明的。 即使在其起诉时也是明确认可这个声明的,并没有否认这个声明。只不过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并没有按照这个声明的规定履行其所有义务,所以被上诉人2 公司才要起诉。故,从被上诉人自己的起诉书中我们就能够确认上述的声明是真实的,有效的,没有违反被上诉人2 公司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 2,这种认定违反法律规定。 该声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当事人双方过后的自我陈述。而在于当时签订时刻的具体情况即签字的当事人意思是否明确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实的,表达是明确的。而且,在法律意义上该声明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债的转移”。 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而本案中,原来承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很明确已经在声明中移转给了被上诉人3公司及洪瑶珠,而且,在移转的具体过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签字,符合债的转让的法律程序与规定。所以,依法进行的这种债的移转即权利义务的移转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变。在原审中,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声明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与上诉法律规定相悖的。而原审法庭没有把法律的`依据及法理说清即认定声明无效,显然是不适当、不合法的随意而为。 3、 这种认定的依据及逻辑是混乱的。 原审法庭因为“原告(被上诉人2 公司)与被告(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均不认可该声明”从而认定声明是无效的。这种逻辑让人瞠目结舌。法庭判断一个事实,不应当完全凭借当事人之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的陈述,而是要看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诉人2 公司与被上诉人3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声明的原因其实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够最大化,所以才作出这种说法。但是,他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声明中明确签字同意声明的内容。 没有任何人强迫及欺骗他们签字。他们理应对他们的签字负责,他们理应对他们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负责。(洪瑶珠是滨海餐饮公司的法人,其行为代表公司。吴飞是2 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也代表公司。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诉人2 公司的起诉书中也明确表明“原告代表是吴飞。”)最新原创的民事上诉状格式由书村网提供! 所以,不去看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而仅仅凭利益相关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违背事实的否认来认定声明的效力,是严重的逻辑混乱。 综合,原审法庭对于上述声明的认定是错误的。我们不知道原审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据判断这个声明是无效的?是不真实的么?还是违反了哪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原审法庭在判决书中并没有阐明这一关键问题。原审判决没有给上诉人以合适,合法,能够服众的理由与答案。 上诉人认为:该声明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在签订该声明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 公司再无任何经济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4,在签订上述声明之后,如果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没有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2 公司付款,也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了。被上诉人2 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诉人滨海餐饮公司及洪瑶珠主张权利,因为2 公司已经在声明中签字明确表明同意“一切责任均由3公司和洪瑶珠负责”。而这个声明是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文件。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 公司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经济关系。 被上诉人2 公司实际上是给原来的瑶珠酒店进行装修,当时双方的承包合同明确甲方为“瑶珠酒店”。而当时的时间是20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年4月19日,洪瑶珠才与陕西咸阳长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咸阳市体育宾馆、创办瑶珠酒店的协议书。因此,在签订装修承包协议书的时候,瑶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无法盖章,故,才在甲方瑶珠酒店的字体上暂时盖上了上诉人的公章。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第3篇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 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 对于上诉的概念,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 , 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 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 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2] , 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 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 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 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 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 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 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 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 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 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 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 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纳度。上诉制度具有补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权利保障的功能, 通过初审和上诉两次的审判, 使当事人相信法院的判决是经过合法程序的, 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接受度。3.减轻法官的压力。对于那些争议很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 面对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一审法官常常不知道该怎么判决, 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上诉制度的设立就可以让不同等级的两个法院和多个法官来考虑这些问题, 使上诉法院成为初审法院的责任分担, 从而减轻初审法官因受社会舆论而带来的巨大压力。 二、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四级两审终审制系在移植大陆法系的基础上逐步磨合改造而成, 是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在此之前我国也曾实行过以三级法院制和两审终审为原则、三审终审或者一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四级两审终审制逐渐的暴露出一些弊端,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上诉条件过于宽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 只要当事人愿意就可以提起上诉, 这样就极易造成诉讼投机, 使得有些当事人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律师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来鼓励当事人上诉, 导致那些原本在一审就已经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件不得不再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样以来极易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 终审法院级别过低, 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 虽然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 但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3] 虽然近年来, 严格了我国的司法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院系统也吸收了大量的年轻人才,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和业务知识还是比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差一些的。另一方面由于初级人民法院和中院有经常的往来联系, 也不利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纠错功能的发挥。 (三) 我国法院系统行政色彩严重, 存在普遍的案件请示制度 我国上下级法院是一种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但是, 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 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 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还有很多初审法官因为二审的改判会影响到自己的升职和奖惩等, 故初审法院法官经常会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审判意见。这样一来, 就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 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影响司法的效率与公正。 (四) 再审程序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从一定程度上说, 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 这种补充作用已经名存实亡, 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损害了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而且在我国检察院有发起再审的权力, 在上级检察院给下级检察院下达抗诉的指标的情况下, 检察院也会鼓励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 故许多当事人就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监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本质。 三、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上诉制度, 应该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司法实践,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的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一) 完善现行我国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要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首先就应该考虑如何完善第二审程序, 使之更加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 就要实现好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就是要使这个关系达到平衡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限制上诉条件和建立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来实现。今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 并借鉴国外的做法, 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很多小额案件不再能上诉, 相对来说对上诉的条件进行了很大限制, 是一个明显进步的趋势。但是我国的法院体系特别是地方的法院体系的建立是和我国的行政区划的设置基本上吻合的, 并且地方法院在财政方面还是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模式, 这样法院的裁判很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 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此, 笔者认为, 应该建立独立于行政区划的法院体系, 法院的财政等应统一由中央财政划拨, 不受地方财政的控制, 各级法院法官的薪金待遇和升迁等不受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的影响。 (二)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避免“终审不终”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固有特征之一。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家, 再审之诉是案件发起再审的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吸收, 变再审程序为再审之诉。应该把主动权交给当事人, 让当事人成为再审之诉的主体。当然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再审之诉, 法院可以设置审查程序, 对于没有错误的裁判可以不予受理或者直接驳回起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是全面的监督, 这有悖于民事诉讼是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把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使检察机关能准确把握自己的民事抗诉权, 并可以提高这种权力特行性, 减少这种权力的随意性使用。 (三)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如前文所述, 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而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仍然采用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 在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基础上,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这样可以减少审级不足而带来的弊端。具体的来说,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审终审制: 1.限制第三审的受案范围 西方国家对三审上诉的限制, 各国立法与判例也不尽统一, 但是控制终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 排除终审法院审理事实问题的可能性, 是西方各国的普遍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上诉状应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但并没有对准予上诉的理由予以限定。所以建立三审终审制的第三审程序的上诉应该规定只能就原审判决或者二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上诉。 2.实行上诉许可制度 所谓上诉许可[4] , 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申请应该经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 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如德国法上对非财产案件的上告实行许可制, 只有经过州高级法院在判决中宣告许可上告的, 才准许提起上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 可以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对于哪些已经经过二审审判但还没生效的判决, 当事人想要提起第三审上诉, 必须经过二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的许可才能提起三审上诉。 3.第三审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担负着对全国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不可能承担大量的第三审案件, 因此, 可以将第三审的审判管辖权下放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对第三审上诉是否受理的决定权应归第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受理第三审上诉在操作程序上基本上可采用受理第二审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间内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 应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三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对原审法院不信任, 也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上诉, 第三审人民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 4.实行飞跃上诉制度 飞跃上诉制度, 也叫越级上诉制度, 指在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由当事人达成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协议, 从而跳过第二审法院向第三审法院上诉。[6] 借鉴西方国家的这种做法, 我国也可以采取越级上诉制度, 可以直接向第三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越级上诉是否受理同样应由第三审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第三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按通常情况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更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达成自愿不提起三审上诉的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不提起该上诉的协议, 这是当事人处分上诉权的行为, 法律上理当允许, 其实际效果也可以减少案件的审级。 四、结语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而是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和司法实践基础之上。鉴于笔者的知识范围和认识水平有限, 上述有些观点也许存在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和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也会不断的改革创新, 相关的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健全。 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 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 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 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 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 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 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5. [2]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3:353. [3]杜惠滨, 杜洪娟.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J].世纪桥, 2009, (9) :24. [4]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9:194. [5]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J].法学研究, 2010 (4) . 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第4篇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民事起诉状(公民) 第5篇 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告:(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民事起诉状(非公民) 第6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我国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别设立经济庭和民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下面即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用的民事起诉状格式。因为经济诉讼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须给出其银行帐号、工商核准登记号以及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内容,以便法院取证、联系。 格式: 原告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民事上诉状格式 第7篇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   上诉人(一审原告) 男 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身份证号:3x31221 电话:1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男 1*年2月2x出生,汉族,南昌市人 身份证号:3331x21 电话:1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 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南望城县人,住长沙市北路320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男x年10月21日生,xx县人,汉族,农民,住吉首市姚家岭64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xx县人,户籍地xx县塔卧镇隆发居委会。   原审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证:.   原审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 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滕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 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为雇佣关系,故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对被上诉人滕人身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上诉人是委托某车队司机邓三为其运输沙子,运费支付给邓三,而邓三则安排了李来给上诉人运输沙子,故上诉人只与邓三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与李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存在法律关系,那也只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1.雇佣关系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雇佣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车辆为上诉人运送沙子、按车次结算费用的行为无此明显特征。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何某有相当大的自主劳动的权利,不存在隶属于上诉人从事劳动的情况   3.雇佣合同中的雇佣者有提供劳动工具和必要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而本案涉及的运输工具,即农用运输车由李本人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李自己提供运输工具,为上诉人运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运费为160元,符合货运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而上诉人作为托运人,无此义务。因此,在运输途中致滕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负责赔偿,而被上诉人滕向运输合同托运人即本案上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李为雇佣关系,并判决上诉人与李对被上诉人滕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该项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3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12月8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20x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20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01~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4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x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汉族,住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x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x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x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x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没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没有,一次也没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x)、法官问郭某:有没有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x)、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x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x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x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x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x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x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5   上诉人:巴、 男、 32岁、 蒙古族、 xx局职工   住址:鄂托克旗x镇第x居委会x栋x号   上诉人:特、男、29岁、蒙古族、 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镇   上诉人:其 女、 39岁、 蒙古族、 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旗XX镇什拉乌素栋X号   被上诉人:王、男、 44岁、 汉族 原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撤销(x2)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额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风波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人民法院。   经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额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额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一、上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36条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   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额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特、其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6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20x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7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8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x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x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x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x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x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9   上诉人:李,男,x年7月25日生,汉族,xx县xx镇山西庄村二组村民,住本村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汉族,xx市xx区xx镇陈x村村民,住本村号。   被上诉人:陈,男,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陈之子。   原审原告: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阡东镇阡东村,法定代表人,魏伟,该公司董事长。   我和前进公司与陈、陈返还车辆纠纷一案,因不服xx区法院以()咸渭民初字第00307号所作第6次民事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我的上诉请求为:将原判第二条被告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改判为被告、陈、东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每日325元(从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费3915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该院的一次判决和中院的一次裁定:   该案可谓创造了世界吉尼期纪录,此前该院共有5次判决,原判少反映了x年2月8日所作()咸渭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中院曾作出过五次发回重视裁定和一份判决书,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发回重审裁定,少反映了x年8月所作发回重审裁定。而中院的第4次发回重审裁定明显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二、原审法院采信被告6份证据违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组证据为郭、闫、黄、郭书面证言,这四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出具有正当理不能出庭的书面材料,原审予以采信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72条、73条之规定。而闫证明内容为:x年2月-3月东达公司扣压陕A车在苏家寨停车场。这与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为我向陈出具的两张欠条及庭审笔录三份。其一,欠条不能作为扣车合法的证据;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共有8种,其中并无庭审笔录,原审法院将庭审笔录作为证据采信明显违法。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认定:……x年6月13日,陈带人向李讨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让司机将陕号车从停车场开出将车钥匙交给陈,后李与陈约定,如李在一月内不能偿还借款,车辆由陈xx处理。庭审中,陈称车辆在停放三个月后,其以八千元价格卖给收废品的。   上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应当写清而未写清。同样事实,同样证据,该院在前五次判决中认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认定为什么变化?将陈、陈辩称写在认定事实之中,这更是错的离奇。   四、原审法院认识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判决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李与陈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后李将车辆交给陈,约定李应在一月内偿还陈借款。如不能偿还车辆由陈xx处置。该约定符合质押的法律规定……陈在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与李协商处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对质物进行主张权利,但却擅自将质物出卖。该行为必然对李造成损失,李作为该车实际所有人,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受各种客观因素较多,其营运收入具有不可确定性。依照公平原则并结合咸价鉴字()008号《关于陕号解放货车停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陈按照车辆每日停运损失325万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赔偿李两年的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车辆检修、保养等时间)为宜。故根据民法通则中的6条,物权法中的5条担保法第63条、71条等法律规定,判决陈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原物,赔偿我6万元;陈赔偿我车辆停运损失107250元……   上诉人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我没有,也不可能将车辆交给陈,并与其达成协议。所以,根本不存在质押问题。何况物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担保法第64条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足以否定被告编造的所谓“质押”,原审法院本应认为其扣车行为属于侵权,但却错认为是质押。   其二,既认为我要求赔偿停运车辆停运损失依法应支持,就应按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车辆返还之日,但却按60%计算两年且每年扣除90日,这显属没有依据,且在司法实践中绝无仅有。   其三,引发纠纷的过错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费、鉴定费本应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判却错判前进公司承担受理费39.5元。   根据以上几条,请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   x年9月26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x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8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1   上诉人:张,男,白族1965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律师   被上诉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x0年1月5日、x0年5月5日、x0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丁稳”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借条”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 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x4年02月10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2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20x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3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12月8日,汉族,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路号座xx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8)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966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4   上诉人(一审原告): 梁,男,汉族,x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矿区新四区11橦4单元17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煤矿集团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矿建),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市矿区新平旺纬一路一号,联系电话:。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因上诉人不服xx市矿区人民法院()晋0203民初404号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市矿区人民法院()晋0203民初404号判决,判令:   1、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856元(月平均工资5492元9个月2);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412元,(月平均工资5492元11个月);   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231336元(双休日工资:262元90天9年=212220元、节假日工资262元9天2倍9年=42444元);   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同工同酬)奖金216000元(平均月奖金20xx元12个月9年);   5、判令被上诉人以5492元为基数为上诉人补缴x年4月至x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或者赔偿上诉人养老金损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   6、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8400元(70012个月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5492元=山西省采矿业年平均工资65904/12个月,262元=5492元/21工作日)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1、对上诉人的工资收入,一审法院以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采取的参照依据与上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判决结果错误。众所周知,煤炭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在我省一直以来都处于其他行业之前。政府每年发布的行业工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煤炭企业陷入低谷的今天,煤企职工的工资水平依然位列前三名以内。一审判决以山西省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认定上诉人工资收入的标准,继而作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赔偿计算的依据,明显不公平。上诉人是煤矿井下工人,对上诉人的工资收入理应依法参照煤炭行业职工收入标准。法院以往的判例,如:xx市矿区人民法院()矿民初字第18号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都是参照的煤炭行业工资标准。而且以上判例中的当事人与本案的上诉人都属同一企业都是被上诉人的在职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包括纠纷的性质都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却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裁判,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这种做法损害了司法裁判的说理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错误。劳动报酬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对价的统称,包括:工资、奖金、业绩提成等。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上诉人由于没有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此双倍工资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双倍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上诉人的诉求完全是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的,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职工,与被上诉人存在被管理、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关于上诉人出勤、休假、加班、劳动报酬给付等均是被上诉人作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信息均由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记录、保管。所以应当依法由掌握这些信息的被上诉人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由被上诉人掌握的相关证据,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明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驳回上诉人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解释一》第一条列举了三类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法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六种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清晰完整地界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请求属于法院应予受理的三类情形以内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以外,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   上诉人已年满五十五周岁,在被上诉人处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已经九年(x年4月至今,见:判决书第五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达到了退休要求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是由于上诉人参加工作后被上诉人迟迟没有为上诉人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现在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法解释一》第一条(三)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首先为其向社保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果确实不能补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养老金损失:540000元(3000元/月12月/年15年=540000元。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x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34岁。上诉人按70岁主张)。   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失业金损失的诉求的判决结果错误。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首先,用人单位为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与上诉人自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存在法律冲突,即使存在法律冲突上诉人也有在两者之间进行有利选择的权利。一审法院因上诉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就否定了上诉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是极其荒谬的。况且,本案发生时已经失业的上诉人尚不符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未实际领取到农村养老保险金处于生活无着状态。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不作为导致上诉人失业期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5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0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6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路x号x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上诉人:丁,男,1x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   上诉人:刘,男,1xx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x号104室   电话:   原审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x号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x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6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x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x,00012x5可佐证BS值的作用),x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x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x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x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x、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x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x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x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x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x、x6、x6、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x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x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x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x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xx省xx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x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x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x知对方,合同自x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x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x知,而原告没有预先x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x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x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x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x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0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x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x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x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0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7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汉族,生于19某年1月 日,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 年7月 日,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龙县 镇 村 组 号。   上诉人因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4日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安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各项赔偿费用77207.8元(扣出被上诉人已支付部分后为53645.8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认定本案中《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该认定显然错误,本调解协议应属于无效协议。   首先,《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双方家属自行作出的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一直住院,因伤势严重,缺乏正常人的认知,而被上诉人因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躲藏。被上诉人家属为使上诉人家人不要“告上”,口头向上诉人家属作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上诉人家属受被上诉人家属的蒙蔽,同意与被上诉人家属调解。《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便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没有当事人双方本人在场,所谓的调解协议是不能代表双方当事人意志的。   其次,《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缺乏协议必要要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名或盖章,连双方家属都未签名或盖章,仅此一点,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调解协议即因缺乏合同必要要件而属无效。   其三,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交通肇事赔偿事宜,于20xx年10月28日专门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从《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过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将文正英、孟文江等人一并进行的调查,这显然不符合取证要求,调查取证只能单独进行,而不能对数人一并进行。同时,上诉人孟某某当时正躺在医院,根本就没有接受过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的调查,但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却将“孟某某”一并列为“被调查人”,并由孟文江在“孟某某”名字上按手印,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这种调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山岔村人民调解委员形成的《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不仅无效,而且显失公平。   《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形成后,上诉人家属因缺乏起码的医学常识,在对上诉人伤情严重程度没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判断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急于为上诉人筹集医疗费,收下了被上诉人家属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费”。 在涉及上诉人重要权益能否被得到合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家属收受“一次性医疗费”的行为显然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家属之间的交涉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从上诉人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看,因伤情已分别达八级、九级伤残,所需各种费用远不只16000元,各项费用至少也需77207.8元,而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23562元,尚差53645.8元。显然,《山岔村人民调解协议书》即无效,且显失公平。   三、本案案情复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有关规定。   本案因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出现场,在证据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同时,被上诉人对自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公然否认,这些增加了一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真相的难度。并且,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曾公然在法院攻击上诉人,使事态一度恶化。在此种种情况下,本案都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上不合法。从判决所认定的情况看,将一份无效调解协议认定为有效,事实认定确实不客观,判决结果也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8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星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医疗公司赔偿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23415.4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x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1x元,原审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诉人发生工伤。x年x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工作期间,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根据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医疗公司只是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代为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劳动者。故仅凭两被上诉人私下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就认定上诉人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等于认定上诉人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分析的理由来看,原审主办法官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和概念根本没有弄明白,必然导致其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对《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关工伤补助金的标准理解有误,比如原判决P4第二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比例为x年,应该x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个月。   (二)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并不是按个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原判决P5第5-6行)。这里显然混淆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所以,工伤保险“费率”显然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疗公司委托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决P5第6-x行)。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是认为医疗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没有按照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主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需举证证明其缴费“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诉请不能成立,这也是由于原审主办法官对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的不理解,导致了她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理解错误,因此才以一个毫不相干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于x年x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只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不涉及上诉人诉讼请求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上诉人与医疗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只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无异议。上诉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并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之处,而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份重要证据。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四、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医疗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而医疗公司在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同意其选用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缴费,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名单系医疗公司掌握,故医疗公司如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公司应当赔偿因其降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上诉人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定了本人工资为2xx4元,并且按照该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医疗公司在申报工资总额时确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仅为1xx4.42元(见《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疗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计23415.4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x年 1月14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19   上诉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上诉人:丁,男,1x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南关大街136号104号楼3单元402号   电话:1   上诉人:刘,男,1x年4月30日出生,汉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445弄19号104室   电话:   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3楼1门101号   被上诉人: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xx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20xx第96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9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0.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0001269,000127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0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9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6.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9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6、17、18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7页第6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0%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8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8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8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6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6、57、76、77、78、96、97、99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0页倒数第8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8页,倒数第7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9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9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200m/min,冷轧机1000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9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00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200m/min,冷轧机1000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00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6.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6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65—66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66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20xx年8月23日开始计到20xx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00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00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00吨,合格率高达98%。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650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77吨,合格率为95%以上。1850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9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0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xx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97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 (签字)   刘(签字 )   20xx年8月20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0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1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历下区七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2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x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xx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事项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 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3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高级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4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省**县**乡**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罗。   上诉人因对()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再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案由为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法律关系,应适用,而不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之规定,。   3、。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   2、。   3、。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二〇一*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5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在()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20xx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6   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x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x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xx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xx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篇1:民事上诉状格式样本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告 知 函 尊敬的客户: 为了便于您办理挖掘机购买事宜,提醒您严格依照不可撤销保证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了解自己的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第一、请您向我公司提供我们所需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并尽力配合我司人员进行相应的资信调查。如果您提供的信息被证实为虚假信息,我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合同的签订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即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您的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严重的逾期付款行为,您的违约行为将会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系统,这对您的商业信誉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以致今后将无法再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政府机构获得信贷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支持。 第三、请您切记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你违反了合同,我们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相应费用等违约责任,相关优惠条款会因您的违约行为而取消,所有优惠条款中减免的各项费用由您承担。若最终进入司法程序,您的损失将不可避免地扩大。 第四、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您单位或个人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请您务必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函告我公司,否则公司将视同您违约。 以上事项,如已经知悉并同意,请签章确认! 客户确认栏: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篇2:民事上诉状格式样本 原告吴某,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职业:个体司机,被告梁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家庭主妇二人系夫妻关系,1990年8月9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8日生子吴大,1996年生子吴小,据原告称,两人婚后性格不和,多次吵闹,并于2001年分房居住,而且被告喜欢打麻将,经常到深夜,不听劝,更是把原告给之家用之金拿去赌钱,赌输之后就摔东西,致使原告忍无可忍,被迫搬出,在外居住,请同学自编地址,自行充实案件内容,模拟律师角色,按照离婚法律文书格式,为原告写一份离婚起诉状。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职业:个体司机,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 梁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家庭主妇 ,显著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归吴大,吴小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直到18周岁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在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在1990年8月9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8日生子吴大,1996年生子吴小,据原告称,两人婚后性格不和,多次吵闹,并于2001年分房居住,而且被告喜欢打麻将,经常到深夜,不听劝,更是把原告给之家用之金拿去赌钱,赌输之后就摔东西,致使原告忍无可忍,被迫搬出,在外居住,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成长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到18周岁为止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写离婚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婚起诉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离婚案件起诉状中涉及探望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探视权,你应当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也最好写明了。这样法院会根据你们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你们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在离婚判决中未对探望权一事没有做出判决,你们双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权一事单独向法院起诉。 干涉婚姻自由的离婚协议 网友咨询:要求女方写保证书,才肯离婚,此约定有效吗?律师朋友们好。我表妹瞒着其家人偷偷结了婚,后告知家人,全家人见过男方后均不满意,一直劝其离婚。表妹婚前有一男朋友,此男朋友家人比较喜欢,故家人一直希望表妹离婚后能再和其前男友在一起。现在表妹的老公查出有男性病,让家人更不能接受,逼其离婚。现在表妹老公同意离婚,但要求表妹写承诺:离婚后不能与前男友结婚,不然自动放弃财产。请问这样的保证有法律支持吗?难道就是因为离婚后再和前男友在一起就得放弃共同财产吗?男方一直认为女方和他离婚是因为想重新和前男友在一起,故要此保证。有效吗? 篇3:论民事上诉权的限制 一、限制民事上诉权的必要性分析 (一) 民事上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事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出于何种目的行使该权利, 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但是这样一来, 就很容易给那些怀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提供机会损害他人利益,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造成权利被滥用。 (二) 限制民事上诉权是出于对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考虑 近年来, 民事上诉案件在数量上逐年增多, 大大增加了上诉审法院的诉讼成本。正是由于在上诉条件上没有严格的限制,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目的也趋于多样化。在实践中, 某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而提起上诉, 怠于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严重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这种不当上诉行为影响了法治的权威, 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民事上诉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 又称诚信原则, 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和审判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2]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善意地进行诉讼, 不得滥用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整个进程, 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意义,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秉承诚实的心态、在具有上诉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上诉。当事人不可以滥用上诉权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 如果当事人滥用上诉权, 违反这一原则时, 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甚至还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发生。 二、对民事上诉条件的改善意见 (一) 只有具有上诉利益的案件才可以上诉 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 是指原审法院作出的于当事人不利, 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3]至于何为不服利益, 笔者认为上诉利益的有无, 取决于原裁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全部采纳认同, 只有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被法院予以驳回时, 才具有上诉利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可以归为以下四种情形:1.当法院认同原告的所有起诉请求时, 对于被告则属于不利判决, 此种情形下原告没有上诉利益, 只有被告才可以提起上诉。2.当法院只认同了原告的部分起诉请求时, 对原被告来说都属于不利判决, 此时双方都有上诉利益。3.当案件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 对原告为不利裁判, 这时只有原告有上诉利益。4.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不利的裁定, 异议人有上诉利益。[4]按照这一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诉利益, 可以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 降低滥诉现象的发生, 提高诉讼效率。 (二) 从诉讼标的金额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 笔者认为, 我国应当对一定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规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这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一方面为当事人接近司法、适用司法提供了便利, 当事人不会因为程序上花费过大而不得不放弃诉讼程序。另一方面, 它又尽可能地使国家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应用, 不致使社会因过多的诉讼消耗大量的资源, 或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无限制地攀升。[5]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判决有所不服, 以笔者之拙见, 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 则允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 并由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先的独审法官不再参加该案的审理, 合议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不得提起上诉。此外, 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的惩罚 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 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行使上诉权, 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6]要构成滥用民事上诉权需符合下列要件:第一, 行为人主观上有滥用上诉权的恶意, 即行为人有损害他人的意思;第二, 客观上实施了滥用上诉权的行为, 例如故意拖延诉讼、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财产、故意在二审中提交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等行为;第三, 行为给一方诉讼当事人造成损害, 使他方还须为诉讼四处奔波, 在人力物力上都造成了一定损失。第四,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笔者认为, 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因滥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材料费以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如果侵害的程度不是很大, 法官可责令行为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经济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352. [2]田平.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40. [3]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下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292. [4]刘琳.试论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完善——以上诉利益为基点[J].西部法学评论, 2009 (1) :80. [5]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331. 篇4:谈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民事上诉权;上诉许可;法律控制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1.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2.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民事上诉权权利主体滥用上诉权主要表现为:①纯粹地拖延诉讼;②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③将能够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放在二审中才提出。这几种情况均可能造成如下后果: (1)上诉权的滥用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益。民事诉权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救济而赋予民事诉讼主体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和(即CR+PR)大于或等于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之和(即CC+PC)。就上诉人而言,在纯粹地拖延诉讼和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上诉权的滥用者通常对一审裁判并无不服,也明知二审法院不会支持其上诉请求,其之所以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某种诉讼外的满足或者欲使一审裁判的执行落空。这种情况下,整个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的收益为零,由于国家的收益为上诉人所缴纳的上诉费,而诉讼成本包括上诉人所花费的成本(即上诉费和人力、时间等的消耗)以及公共成本,因此CC+PC明显大于RC+PR.显然,这种情况下整个上诉是没有诉讼效益的。 (2)上诉权的滥用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滥诉者完全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其本应服判或在一审中将能提供的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但其为达成个人的某种目的,提起上诉。这首先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为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二审诉讼成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其次,上诉人将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才提出还将使相对方当事人处于一种不利的诉讼地位,无法就该证据进行正常的攻击和防御,从而损害相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第三,上诉人利用上訴期间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其行为将使相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其基于一审裁判所应享有的权益。由上述,笔者认为对于民事上诉权的行使有必要进行适度的法律控制。 参考文献: 篇5:民事上诉状格式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取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 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 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 ”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篇6: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得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得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得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得文书,下面是民事裁定上诉状格式,请参考! 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请求事项: 改判确认自至今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法院没有查明事实而主观在原审书明“经审理查明:-----在桑种培育、桑田管理中需要一定数量得农民工,这些从业人员均系被告单位当地和周边得农民工------,就无需再找象原告一样性制质得农民工到被告处工作。为此----”。以上这些内容在开庭笔录中没有,而是由一审法院凭空臆造得事实。事实表明上诉人自2月到被告处上班是按照被上诉人得要求长期从事一定得劳动,且工作过程中受被上诉人得管理,并按照工作日支付工资,如超产则在年底另行进行奖励。上诉人得管理方式与别得工友一样,不存在临时劳务性质得雇佣。 2、上诉人得请求事项没有过时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上诉人自始自终都没有举证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反双方一致认可自后每年向上诉人等人发放工资,对此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止状态。 3、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被上诉人为企业性质用工,不为个人用工,故对此用工性质不能认为是劳务。被上诉人有能力支付上诉人等人得各项主张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似有同情被上诉人得单位,被上诉人也好象在案件中很是委屈一样(向法院陈述后面还有许多同种性质得用工,如一旦支持则后果严重,其实这是被上诉人得一种小把戏,实际上象上诉人这种用工性且存续发放工资得只有这几位工友),事实上上诉人等十人在本案中一直与被上诉人发生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其它职业,为长期性用工,本案中十人中有得工友其户口也迁入被上诉人处,有得上诉人在家一直没有农田承包,如不予支持上诉人等人请求,将使得上诉人无生存之本,连农民都不如。 二、一审法院法律认识错误。 1、没有分清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 2、没有理解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 3、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实也为解决本案得一个有效途径,如法院不支持将会严重影响上诉人得权益,另一方面也会使被上诉人从中取得不当得利。因为被上诉人所属地块可能存在发包他人,可能存在拆迁、征收,而对这些事处理时不能妥善处理原所属工人相关事宜,将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权衡双方利益,上诉人得主张也符合相关事实,也符合相关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结合,否则一味地偏袒被上诉人,将是枉法裁判行为。 篇7:民间借贷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女,汉族,1xxx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湖西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系谢xx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汉族,1xx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湖西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谢xx诉谢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x月2x日作出(xxx)秀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人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x月2x日作出(xxx)秀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驳回对上诉人起诉。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两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即两个不同性质案件是不能合并审理,应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原告提供xxx年11月1日欠条“今欠谢xx合资款壹拾叁万伍仟伍佰元小写¥135500元”及xxx年x月21日欠条“今欠谢xx现金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治。(xx000){谢洪敢亏损金额由谢xx承担}”,可以证实本案案由属于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所定案由为民间借贷,但是在事实认定中既有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事实,也有民间借贷事实,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案中诉讼标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属于同一种类,一个是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一个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同性质案件是不能合并审理,同时如若合并审理,法院无形中剥夺限制了被告的反诉权,因为合伙尚未清算,针对合伙债务,被告有权提起反诉,但因本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这样上诉人就无法提出反诉,因此如果合并审理就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2、本案中七笔款项,有两笔是原告、被告、谢文新组成合伙体向原告所借欠款,还有一笔是被告替案外人谢洪敢承担合伙亏损金额。 xxx年2月13日,被告谢xx与原告谢xx、案外人谢文新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原告与案外人谢文新组成乙方应投入股金六十二万五千元,甲方即被告以本厂的前期投资与改造增加机器设备作为入股资本金,合作经营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x年x月1x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甲方即被告决定办理等事项,在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为了缓解经营资金困难,被告谢xx作为个人合伙体负责人代合伙体向原告借二笔现金作为合伙体经营周转金分别为xxx年5月2x日5万(月息二分)、xxx年5月25日3.x万元,这两张欠条实际借款人是合伙体,被告因是合伙体负责人,所以欠条上签字为被告,这两笔实际上借款人并非被告,而应当是全体合伙人。 xxx年x月21日借条中x.x万元,该款是原合伙人退伙承担亏损款,现在被告无力承担该债务,应由原告自己找原合伙人追偿该债务。 3、剩下四笔款项,其中三笔被告事实上没有向原告实际借款,一笔是合伙体对外所享有的债权。 xxx年x月20日的欠条2x万元,xxx年x月21日的欠条11万元、xxx年11月1日x万元欠条,这三笔被告事实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在一审法庭调查中,原告对该笔债权细节无法说清,当时是原告是拿现金还是转账给被告?现场有没有证人?用什么形式包装钱款?原告未能详细描述,其欠条真实性无法确认;xxx年11月1日135500元欠条是属于合伙内部的债权债务,合伙体未经合伙人清算,合伙人内部债权债务未能确定,即合作期间工地应收款,因工地应收款无法及时收回,原告应与被告共同向合伙体债务人追讨,然后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比例分享。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篇8: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重构; 一、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审级制度主要是确定法院的纵向结构和权限划分,包括法院组织系统、各级法院权限配置与上下级关系、终审判决的审级及错误救济等。而狭义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的职能划分,以及一个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 审级制度作为基本的审判制度和撑起诉讼程序的框架。对审判的独立和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审级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的正确性。其次,审级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的终局性。最后,审级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积极和消极方面的因素,审级制度也不例外,审级制度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每一个程序的运行都会消耗一定的资源,有一定的成本,过高的成本将可能使该程序成为一种社会的负担。其次,容易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激化社会矛盾。设立过多的审级,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不受尊重的感觉,从而不愿接受裁判,也对裁判产生怀疑。最后,审级制度的设立易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过多层级结构的审级制度,要求有较高的投入,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入不敷出。 二、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这四级法院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由于基层法院承担的仅是一审工作,除民诉法规定一审终审的案件外,其裁决效力是相对的,在上诉中存在被上一级法院推翻的可能性。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作为一审法院时,其裁决效力也是相对的。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形迅速增加,案件的类型也呈多样化趋势,而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缺乏必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影响了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两审终审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具体表现为: 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滥诉现象比较普遍 上诉审程序作为一种救济程序,相对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理应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然而,我国法律对上诉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案件当事人不管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声明不服”,即有权提起上诉,这些原因可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可避免很多当事人是利用上诉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从而延迟执行程序的启动。 2上诉审法院级别过低。审判质量不高 在我国的四级法院组织中,每一级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大多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就成为了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由于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不利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此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且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使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联系的可能性增大,容易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下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虽然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在实践中这种权力很少运用,而且上诉案件的审理多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作为高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很少处理二审案件。所以,它们缺乏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4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 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出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在审判工作实践中,下级法院就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特殊情形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内部案件请示制度导致了上级法院在案件上诉前就产生固定的思维模式,实际上已是先入为主了。这种做法使上诉审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针对请示的案件,上级法院一般只是听下级法院的汇报,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其在程序上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缺乏当事人和社会的有效监督,很难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一项制度的设计必然有其社会与现实背景基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当时的国情而确立的,其设计中更多的考虑了诉讼的经济价值中的“效率”定点。我国实行绝对的两审终审制,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最终将导致上诉审功能紊乱和失调。因此,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势在必行。民事诉讼所设立的审级制度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多元化设置是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的要求。所谓多元化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过三审终审,而是有条件的进行一审终审与三审终审并存。将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审级制度应当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上诉审程序进行重构。 1建立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些特殊案件规定了一审终审制度。这里所谈的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某些案件只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裁判即产生既判力的制度。一审终审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终审。对于一审判决,上诉的途径被堵住。所以,一审终审的条件显得尤为重要,应该明确并公示。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首先,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限制。在法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预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3500法郎的,实行一审终审;初审法院审理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法郎以下的也实行一审终审。在德国,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进行了限制。例如关于请求财产权的诉讼,申明不服的标的的价额不超过700德国马克的不许控诉;如果申明不服的标的不是一定金额,而准许控诉与否是由这种标的的价额决定时,则必须要说明这种价额。在我国,由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小型经济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且小额的民事诉讼案件占所有的民事案件的比例相当大,所以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一审终审,是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节约。通过运用简捷、快速的程序审理大量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缓解对诉讼程序的压力,保障三审终审 制度不会产生诉累。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争议标的金额的最低标准可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其次,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规定不许上诉。所谓的案情简单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争议不大,而且案件性质简单,案情比较明了,证据较充分。当然,案件的难易程度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需要法官正确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定。对于当事人认为属于复杂疑难的案件,或是案件事实清楚、但争议大的案件,可以请求上诉,但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许可,这是在一审终审情况中保留例外。最后,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订立协议中约定是否进行一审终审,或是纠纷发生前书面约定对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一审终审制,即约定不上诉原则,不论争议的是否符合一审终审的诉讼范围,当事人对一审所做出的裁决,不能就该裁判提起上诉。上诉权是当事人处分权力的一种,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对其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但当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则规定不适用约定不上诉。 2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第三审程序的设置其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三审终审只是表明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审理,而并非每个案件中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两次上诉,使案件经历三级法院审理。三审终审与两审终审程序的目的显然是不能完全相同的。从事实认定的间接性、事实信息的耗散性、高级审判机关的负担以及诉讼效率考虑,各国对三审终审制度的设计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如在法国。根据1998年12月28日修改新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规定,在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提起上诉的最低限额提高到25000法郎。诉讼标的额在此之下的判决就不得提起上诉。 篇9:民事上诉状写作依据及格式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上诉状”。 二、正文 1.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 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到达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迁让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 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 (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三、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 人民法院转报 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 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1)本上诉状副本 份; (2)物证 (名称) 件; (3)书证 (名称) 件; (4)证人证言 (姓名) 住址。 更多热门推荐: 1.斗殴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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